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市人大首次通过备案审查权,促成政府规章做出修改。
备案审查是人大一种监督形式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向建华介绍,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地方人大7项重要监督形式中的一种,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成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
备案审查具体怎么做?通俗地说,市政府、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先要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然后常委会根据有关单位或者公民个人提出的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对备案的文件进行审查,最后对于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文件要依法纠正。
公民可依法有序表达诉求
向建华称,备案审查有效推进人大制度的完善。“常委会可以通过备案审查,发现并纠正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同时通过办理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为公民向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开辟一个新的制度性渠道,也为市人大常委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一个具体有效的工作手段”。
向建华表示,去年1月1日颁布实施《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之后,“公民建议、人大审查”成为一项制度性安排和常态化工作,今后公民可随时向人大提出审查建议。
备案审查全程向提建议人反馈
不过公民向人大提出审查建议要符合两个条件:首先针对的是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决议、决定;其次公民认为政府的“红头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才可以提出审查建议。
向建华说,公民递交书面审查建议后,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将进行登记和初步审查,如果内容符合要求将按职责分工转给相关的专委会,最终形成审查意见提交给市政府,整个过程会向提建议人反馈。
亮点
一封来信取消见义勇为申报时限
沿用14年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将废止“30日内报送”的申请时限,新规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这一切缘于一封公民来信。
2007年10月,公民李树行跳入油库,挽救了两名群众的生命,但由于种种原因,超过《<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30日申报时限,李树行在申请见义勇为认定时遭到了民政部门的拒绝。
去年11月,李树行给市人大写信,反映自己的问题,并建议对见义勇为条例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申报时限进行审查。他在信中说:“官方授予的‘见义勇为’称号是对我行为的认可,却因错过申请时限就被拒授,这对见义勇为者无疑是很不尊重的,不利于鼓励这种行为。”市人大常委会收到信件后,根据《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组织对见义勇为条例实施办法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市政府取消申报时限。
今年6月1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实施办法>的决定》,废止了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定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规定,同时对其他若干条款也进行了修改完善。由于法律不溯及既往,北京市见义勇为条例实施办法虽进行了修改,仅适用于今年8月1日以后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对此,李树行表示,自己舍己救人的事实清楚,却难以认定,他将继续向民政部门争取自己的权益。
对话
见义勇为申报时限过短
未体现立法精神
对话人: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袁芳
北青报:北京市对公民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设定30个工作日的时限是否科学?
袁芳:“30个工作日”申请时限虽然是行政机关为履行审查职责所作的时效规定,但是从见义勇为人员和行政管理部门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看,这一规定更有利于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而不利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没有充分体现立法精神和实质。北京市制定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本意就是为了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
北青报:其他省份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时限又是如何规定的?
袁芳:从目前全国已出台见义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省市情况看,有三分之一的省市没有规定时限,其他规定时限的省市从60日到两年不等,北京市的规定时限是最短的。此外,只有北京市由民政部门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其他省市则由综治办或者公安局等部门认定。
北青报:像李树行这样错过申报时限的案例普遍吗?
袁芳:据了解,近两年,北京有30多起类似的案例,很多都是上世纪发生的,由于时间过长,证据丢失,认定起来确实存在困难。
北青报:政府都会按人大的审查意见修改或废止相关的政府法规吗?
袁芳:如果政府收到审查意见并认可,会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相关政府法规。如果政府经过论证认为没有问题,要书面向人大常委会反馈理由,经人大主任会议研究,认为合理可不予修改,但如果认为理由不充分,主任会议将向常委会提出撤销文件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