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公司诉邹恒甫名誉权侵权案2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邹恒甫系列微博言论侵犯北大、梦桃源公司名誉权,判决邹恒甫删除涉事微博并在其微博首页公开向二原告赔礼道歉。
从2012年8月21日起,邹恒甫在实名认证的微博上,陆续发表了多篇关于北京大学院长、主任、教授与梦桃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性交易,以及梦桃源公司非法开具发票等情况的博文。
2012年9月7日及24日,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以上述微博言论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先后将邹恒甫诉至海淀区法院。2014年1月20日,海淀区法院复兴路法庭对两案公开开庭、合并审理。8月20日上午,海淀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恒甫未尽到对微博言论负有的注意义务,利用微博平台发表针对北京大学、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及教授群体和梦桃源公司的诽谤、侮辱言论,使公众对北京大学、梦桃源公司产生一定误解,造成二原告就此事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上述言论不构成公民合法行使批评监督权利的免责事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名誉权,故邹恒甫应就此承担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言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邹恒甫停止侵权,并删除其在实名认证为“邹恒甫V”的微博中公开发表的多篇涉诉微博内容;邹恒甫在其实名认证的微博首页公开发表致歉声明,连续7天向北京大学、连续3天向梦桃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邹恒甫向梦桃源公司赔偿公证费及公证书装订费共计2300元;两起案件受理费由邹恒甫承担。
宣判后,邹恒甫在其微博上表示,会坚持自己的上诉权利。
(涂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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