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顺路送接孩子或买菜时受伤,要算作工伤。昨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事实上,江苏法院多年前已按这种精神实践,只是各地执行时差别较大。有了最高法院的新规,今后这种情形将不再出现。
扬子晚报记者于英杰
顺路接送孩子算“上下班途中”
【江苏实践】黄芳是启东一医院急诊室护士。由于家住农村,她在医院附近租了一间车库居住。2007年1月,黄芳下班后没有直接回家,而是骑上自行车,到另外一个地方买了一碗麻辣烫。但是,等她买到东西准备回家的时候,却发生车祸,被一辆摩托车撞击,倒地身亡。
事发后,医院认为,当晚黄芳没有按以往路线回家,而是去买东西,已不属于“下班途中”发生车祸的范畴,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启东市法院认为,黄芳下班后未直接回到住处,而是到距住处数百米外的四川麻辣烫店购买麻辣烫,以外卖作为晚餐,系解决生活之需要,符合常情,随后其即返回住处,这一连续的过程可以视为下班途中,该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解读】这是市民生活中一个典型情形,相关问题包括:什么地点属于上、下班;上班途中,送小孩上学后再去单位,送小孩这一段是否属于上班途中;从学校到单位是否属于上班途中;下班去接小孩,是否属于下班途中等。
法官和很多专家指出,“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以其生活区域为一点,其工作区域为另一点的合理行进路径。但应考虑到,我国公民具有较强的家庭观念,买菜、接小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需的事项,在上下班的途径设定上应当更为人性化,而且,“接送小孩、买菜”所导致的路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事故风险的明显增加。所以,为生活所必需的接送小孩、买菜所经过的路径也应被认定为合理的路径。最高法院新规也支持这一点。
提前下班发生车祸也算工伤
【江苏实践】刘兰在大丰一家家纺公司做缝纫工。2005年12月的一天晚上,刘兰在回家途中被一小货车撞死。家纺公司认为,当天下午5点多,刘兰没有请假就提前下班。从公司到她家的距离只要20分钟,但发生车祸时已是6点多,刘兰很有可能去做其他的事情,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大丰法院认为,家纺公司没有证据认定,刘兰提前下班是去做私事,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
【解读】该案涉及“工作时间”认定的问题。究竟什么时间段属于上、下班;下班后延迟两小时再离开,是否属于下班;早退是否属于下班;工作时间到了,但他仍在通往单位的路上,是否属于上班途中;提前两个小时去单位,是否属于上班途中;等等。
关于上、下班的时段标准问题,江苏法官倾向于,无论提前上班,还是推迟下班,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确实为了工作,其在前往或离开用人单位的途中所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应该被认定为通勤事故,属于工伤。至于迟到、早退等行为,虽然违反劳动纪律,但这种违纪行为的过错,并不足以导致这名劳动者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当下企业之所以对这一点反应强烈,往往是这些企业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主要赔付费用要企业来负担。
最高法院新规明确了“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这与江苏的实践实际上也是一致的。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