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晨报》报道,上海市日前公布实施了《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工伤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照规定,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也可用现金先期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人员因伤情治疗需要,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以到统筹地区外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从业人员因工外出在统筹地区外(含境外)发生工伤事故,经当地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按规定先期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持身份证、工伤认定书、门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单位先期支付凭证、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及清单等有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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