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为朋友挪用公款3750万 称自己未获利

2014年08月25日 14:20   来源:法制晚报   王巍

  作为国企派驻到下属合资企业的中方代表,任某8次挪用公款3750万元替朋友解决资金困难,而其解释是为帮助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业务伙伴。

  记者今日获悉,任某因挪用公款罪被东城法院一审判刑4年。

  东城检察院指控,2004年9月至2006年9月期间,51岁的任某利用其受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委派担任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指使该公司财务部部长被告人谭某,先后8次超越财务审批权限,通过收支不记账的手段逃避财务监管,以个人名义将公司款项3750万元,分别提供给其他单位用于增加注册资金及其他营利活动。

  资料显示,1998年6月,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决定以旗下的中纺天元公司名义和日方的富士达株式会社合资成立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后,任某被派往合资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任财务部部长,主管财务、人事工作,也负责公司的保费签批。此后,任某在保险公司大客户联谊会上认识了保险经理陈某。

  2004年7月,陈某在朋友的帮助下注册成立了中桥(北京)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8月,交行北京分行的副行长介绍其把中桥公司的账户开在交行某支行。9月末,该支行长托其在公司账户上多存款,以完成季末的某项业务量。

  陈某为此找到任某帮忙,任某同意出500万元打入中桥公司在银行的账户。陈某自此打开了向任某借钱的“业务”,任某也很“仗义”,陈某每次有求于他都必应,截至案发,任某共借给陈某1350万元。

  此外,任某的另外两个朋友因急需钱交纳投标保证金等,向其借款2400万元。

  因给朋友救急,任某先后8次挪用公款3750万元。虽然钱都在挪用后不久就归还,但按该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求,5万元以上的支出或报销,需由经办人、主管科长、财务部正副部长签字,其作为主管副经理签字,最后由日方总经理签字或书面授权。

  案件开庭时,任某辩解称公款的使用单位均与公司有密切的业务关系,他本人并未获利,挪用时间也都没超三个月,未给公司造成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谭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二人有自首情节,谭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所挪用的公款均能及时归还,依法对二人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处任某有期徒刑4年,判处谭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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