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14〕3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日
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6号)的安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下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纳入省本级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
第五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下达收取通知,预算单位负责监(催)交,省属企业按规定时限上交。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省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自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审计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企业一次申报,并附送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文件等资料;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省属企业或者各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资产评估报告和产权转让批准文件等材料;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清算批准文件等材料;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省属企业在向预算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无预算单位挂靠的企业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时,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亏损,5年以内的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超过5年的按盈余公积、本年度税后利润的顺序弥补)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到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
第十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当年不予分配股利、股息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并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国有控股(绝对控股)企业当年不分配股利、股息的,各预算单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前,须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交年度净利润:2014年—2015年按8%上交、2016年—2017年按12%上交、2018年—2019年按15%上交、2020年及以后按18%上交。
第十二条省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比例计算核定;尚未规范母子产权关系、不执行合并财务报表的按实收资本全部为国家资本金的所属单户企业分别计算核定;无子企业或子公司的,以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净利润和规定的比例计算核定;应交利润按第十一条分年度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应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交;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清算净收益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会同预算单位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计算核定并全额上交。
第十三条省属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会同预算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国有资本收益审核上交
第十四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款级下的项级和目级科目。当年入库的国有资本收益作为下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列报。
第十五条省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省级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或权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省财政厅复核;
(二)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复核结果,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企业依据通知及时到省财政厅开具“一般缴款书”;
(三)无预算单位挂靠的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厅对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完成审核后,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并开具“一般缴款书”。
第十六条省属企业根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和“一般缴款书”,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应一次性足额交纳。
第四章国有资本收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负责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预算管理,省级预算单位组织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不按规定上交的企业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十八条省属企业应遵守各项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履行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义务,及时足额交纳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九条省属企业应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超过2亿元的,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按期一次性交纳的,经省财政厅商预算单位同意可延期或分期交纳,但延期不得超过该年度的12月31日。
第二十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完成情况纳入企业年度各项工作和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与企业负责人收入和奖惩挂钩。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省属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列入考核人员)的绩效年薪进行扣罚,按其欠交金额与应交金额的比例扣减其绩效年薪。各预算单位应将执行情况报送省财政厅,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省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各企业、预算单位和负责企业年度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第二十二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交库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于隐瞒、拖欠、截留、挤占和挪用国有资本收益未构成犯罪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企〔2008〕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