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涉黑案重审主犯刑期减八年 取消过亿罚金

2014年09月20日 15:54   来源:羊城晚报    

  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等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的李振刚,9月19日重审被改为判处有期徒刑12年,原来的7项罪名减为4项。

  昨日,广州中院对茂名李振刚涉黑案进行重审宣判,此次重审不少人的罪名有所减少,包括涉案刑警李永才的罪名由三项减少为一项。另有两人被改判为无罪。

  诈骗罪等3罪名未认定

  2011年12月,广州中院曾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个罪名判决李振刚有期徒刑20年,罚金1亿多元。今年4月,广东省高院二审后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昨日的重审判决中,李振刚的罪名从一审的7项减少为4项,虚假出资罪、诈骗罪和赌博罪被不予认可,认定的四项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和行贿罪。

  判决书显示,2002年开始至2009年,李振刚有组织有目的地纠合被告人王日强、冯日进、陈月容等骨干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此外,李振刚以出资成立茂名市海信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奥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为幌子,依托原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区分局局长杨强、原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程彬、原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黄永华(均另案处理)、原茂名市茂港区法院院长严得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保护伞,逐步形成以李振刚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6年,李振刚当选茂名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经审理查明,以李振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下,在广州市、茂名市等地发放高利贷给资金周转困难的不特定的众多被害人,并且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手段聚敛巨额财产。

  判决书显示,李振刚在发放高利贷、回收债务的过程中,经常使用奥业公司的名义进行账目资金往来以作掩饰。借款人无法归还高额债务时,就以骚扰、恐吓、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逼迫借款人偿还高额债务。另外,团伙还逼迫他人写下借据,利用借据将高利贷虚构成普通的民间借贷债务关系,向茂名市茂港区法院起诉,从而保障其高利贷的非法利润,并聚敛了巨额财产。

(责任编辑: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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