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高院撤销"东莞杀医案"一审死刑判决 发回重审

2013年04月28日 16: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广东省高级法院28日披露,该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在27日对备受关注的卢德坤东莞杀医案作出二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死刑判决,发回重审。

  2012年2月9日,东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据东莞市检察院指控:卢德坤因面部瘫痪在2011年1月到东莞市长安医院就诊。在刘志霖医生对其诊疗期间,卢病情恶化;后经北京等地多家医院诊疗亦未治愈,前后花费约3万元人民币。卢随后离婚。卢认为其病情恶化、家庭破裂是刘志霖误诊所致,并预谋报复。2011年8月16日14时许,卢德坤窜至长安医院三楼内科专家9号室内,用随身携带的砍骨刀砍击刘的头、颈、躯干、四肢等部位。卢德坤离开9号室时,见该院医生伊峰辉经过,气愤之下再次持刀砍击伊的头部、躯干、四肢多下,后被医院保安制止,卢德坤逃离现场时被抓获。刘志霖经抢救无效死亡,伊峰辉受重伤。

  卢德坤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对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医生在诊治中有过错,并要求对卢德坤进行司法精神鉴定。

  东莞中院一审认为,在卢德坤供述的时间段中,被害人刘志霖的门诊日志及长安医院的电脑记录中没有发现刘志霖对卢德坤进行诊治的记录,卢德坤也未能提交本应由患者保存的在长安医院进行诊治的病历等资料。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刘志霖有对卢德坤进行诊治的行为,因此更不能证明医生的诊治行为有过错。依卢德坤供述,其报复刘志霖医生是有预谋的,且其在作案前准备了刀具,杀人后还夺路逃跑,其对自己的杀人行为有明显的控制和辨认能力,故辩护人提出要求对卢德坤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的意见没有依据,不予采纳。

  东莞中院于2012年9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卢德坤死刑立即执行。卢德坤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称:其系初犯,作案时有精神病,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刘志霖对引发本案有过错,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广东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卢德坤犯故意杀人罪的部分事实不清,遂依法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完)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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