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凡在全省境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患者,决不允许见死不救。这是近日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人社厅、公安厅、民政厅、审计厅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中获悉的。
细则明确,对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将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有缺口,再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细则强调,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救治中,要严格执行《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合理用药,合理施治,防止过度医疗,杜绝骗取和套取救助基金行为。要及时查明患者身份,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填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经当地公安机关确认后,向基金审核管理部门申报救助基金。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细则明确,对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据了解,我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分级设立,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可通过建立子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按规定主要用于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补助。通过国家、省、市、县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募集,由省、市(地)卫生计生委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经办机构设在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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