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解决"入园"难 未来3年新改扩建300所公办幼儿园

2014年10月23日 10:26   来源:东北网   

  22日,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预计到2016年,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以区县为单位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要补建

  2014-2016年支持各地新建、改扩建300所公办幼儿园,并纳入当地政府民生工程予以保障。其中,新建24所,每所支持250万元左右,市、县政府配套;改扩建276所,相关市、县先行投资建设,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各地改扩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通过省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给予奖补支持。

  各市(地)、县(市、区)依据《黑龙江省城市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的指导意见》(黑建规〔2013〕16号)有关要求,对2013年6月13日后批建的小区,开展配套幼儿园的核查清理工作,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要补建,已挪作他用的要限期收回,未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的,要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管理权和使用权的移交。

  每个乡镇至少建设一所独立设置的公办幼儿园。将中小学闲置校舍改扩建成幼儿园,使农村适龄儿童能够享有公平的学前教育机会。

  将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纳入编制内管理

  从2014年起,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编办黑龙江省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核定全省公办幼儿教师编制,补足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

  公办幼儿园编制按标准配备到位后,在岗不在编教职工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按规定程序逐步理顺纳入编制内管理。切实维护幼儿教师工资权益,完善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做好公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工资发放工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和社会保障由举办者依法予以保障。

  幼儿园收费项目要及时公示

  对于没有取得办园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规范管理,督促分阶段达标,短期不能达标的,要坚决清理。民办幼儿园在取得办园资质后,还应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完善分类定级收费制度,县级教育行政、物价等部门通过各种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幼儿园分类情况及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监督和检查。

  加强幼儿园及其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建立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积极参与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严控、严惩针对在园幼儿的伤害行为。

  严禁小学举办

  各种形式的入学选拔考试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和课程标准,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严禁小学举办各种形式的入学选拔考试,整治幼儿教育环境。

  推动幼儿园的师资、班额、玩教具、园舍等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加强幼儿园资源环境创建与利用的实践研究和运用。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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