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立法机构21日三读修正通过“性别工作平等法”部分条文,女性受雇者3天未并入病假的生理假,从现行无薪改为薪资减半。
现行“性别工作平等法”规定,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可请生理假1日,全年请假日数未超过3日,不并入病假计算,其余日数并入病假计算。未并入病假计算的生理假,不给薪。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女性受雇者未并入病假计算的3天生理假,可领半薪。
台当局“劳动部”官员刘传名日前受访时表示,据统计资料,台湾女性一年平均约请2.9日生理假,不需证明就可向雇主提出,“劳动部”也将生理假准假状况列入劳动检查项目,女性劳工可安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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