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再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完善了立法体制。
明确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
修正案草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进一步细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对地方性事务增加“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事务”的事项。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进一步完善,将较大的市(包括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修改为“可以对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规定“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全国设区的市实际情况,对于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赋予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在草案规定的需要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外,增加了“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
对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同时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并作出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决定。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