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5月1日起 八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

2015年01月09日 15:42   来源:长城网   

  针对河北省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存在的不出庭应诉、不主动履行、分工不明确等问题,根据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近日,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对我省的行政应诉工作作出具体规范。

  据介绍,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受案范围,强化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拒绝履行裁判文书方面的责任。近年来,全省每年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都在3500件左右,作出维持决定的2000件左右。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应诉,应诉案件将增加1400件左右。以2013年为例:全省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3394件,作出维持决定的2010件。经行政复议后进入行政诉讼的案件1484件,其中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应诉的1401件,复议机关应诉的83件。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后,复议机关的应诉量将增加1401件,比现有应诉量增加10多倍。

  《办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但以下八类案件,没有特殊情况,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行政赔偿的;因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出行政赔偿的;因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办法》规定,行政应诉通知书一般由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收,该机构主要办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形成的诉讼案件,其他案件由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办理。同时,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一至二名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提出调解意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配合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并向行政机关报告调解情况。

(责任编辑: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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