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申请1500余万赔偿 法官释巨额索赔是否"有戏"

2015年01月10日 10:44   来源:工人日报    

图为念斌 王辰 摄

  “念斌案”再起波澜。在被判无罪后的第4个月,他于日前向福州中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赔偿其各种损失共计1500余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1000万元。同时,念斌还要求福州中院在主流报纸、网站等媒体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天价索赔、公开道歉,念斌的这些主张有法律依据吗?150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会被支持吗?

  再审无罪可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所造成的侵权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国家赔偿的几种情形,其中就包括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情形。“念斌投毒案”先后经过九次开庭审理,四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监狱苦熬八年,最终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念斌无罪。这一纸无罪判决书便赋予了“受害人”念斌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念斌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要求福州中院赔偿各项损失1500余万元,其中包括念斌被羁押2935天,人身自由赔偿金约59万元;医疗费,包括后续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 100万元;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约100万元;一直奔走为念斌申冤的姐姐念建兰的误工费60万元;念斌儿子的心理治疗费用20万元;以及申请赔偿数额最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达1000万元,包括念斌被四次判决死刑的精神抚慰金500万,其父母双亲在错案期间去世的精神抚慰金500万。

  《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且国家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人身自由赔偿、人身健康赔偿、经济损失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念斌所申请的国家赔偿包括了以上五个方面的内容,就这一点来说,他有权提出以上种种赔偿申请。

  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或不能都“赔”

  与念斌类似的“冤案主角”申请国家赔偿的先例很多——

  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含冤入狱被羁押3995天,荆门中院赔偿佘祥林70万元,且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商丘中院赔付赵作海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且没有精神损害赔偿。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案”:二人被判无罪前已羁押3596天,浙江高院分别赔偿二人11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据统计,司法赔偿案件的获赔比例约33.74%,从已知的一些国家赔偿案例来看,这其中不乏比念斌羁押时间久、受冤案影响更严重的受害人。

  当然,佘祥林、赵作海之所以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为当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精神损害赔偿是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后才被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此后精神损害抚慰金有逐年增高的趋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从这一规定看,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何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何确定,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具有重要作用。

  精神损害是一种纯粹的精神利益损失、非财产性损失。精神痛苦包括人格权受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是一种主观的心理感受,没有特别的学理界定,因此,也无法用金钱予以衡量。

  在司法实践中,各省市依据本省市的司法实践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对确定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抚慰金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因此,从司法实践经验来看,还未有过精神损害赔偿大于其他赔偿数额的先例,虽然法律层面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不等于现实中可以无限制要求赔偿。当然,提出10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是念斌的权利,但最终的赔偿数额还需要国家赔偿机关依据法律和事实来确定。或许本案将开启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先河也未可知。

  赔钱之外应有其他救济

  国家赔偿体现的是宪法中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之精神,本质就在于通过对遭受身体和精神痛苦的受害人进行赔偿,来达到减轻其精神痛苦并给予其精神慰藉的目的。对于蒙冤者来说,除了限制人身自由之外,其个人以及家人身心健康都会受到很大影响,单纯的经济赔偿对于蒙冤者来说只能是“稍感安慰”。然而,目前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不宽、标准不高,多数情况下不能对蒙冤者受损权益实现充分全面恢复,而对制造冤案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追责,或许对蒙冤者的心理慰藉作用更大。此外,还应当创新多元的救济补偿机制。很多无辜者被释放后,出现焦虑、沮丧、抑郁等心理疾病,致使社会疏离、情感冷漠、缺乏积极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再就业能力,既然国家赔偿申请人的损害是由公权力侵权所造成的,那么国家就有责任帮助其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应当从心理疏导、工作恢复、职业技能培训、医疗保险等多方面建立综合救济机制,以帮助国家赔偿申请人重新融入社会。(李鲲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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