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人身保护令”遇冷 安徽四年仅发61张

2015年03月06日 19:27   来源:中安在线   李后祥 李胜澜

  3月4日,我国发布首份反家暴刑事司法指导意见。人大会议发言人傅莹同日对媒体表示,我国正在制定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家暴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焦点。据省高院发布的家暴调研报告显示,我省早在2010年就试点推出了“人身保护令”,然而却因取证、执行难等原因遇冷,4年来仅发出了61张。

  4年仅发出61张保护令

  记者昨日从省高院获悉,从2010年9月起,我省开始在部分基层法院试点推行“人身保护令”。2013年3月12日起,我省开始在全省法院推行。

  然而,这支被誉为遏制家庭暴力的“尚方宝剑”却未能完全发挥其效。据省高院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8月份,全省法院4年来仅发出了61张“人身保护令”。

  2010年9月,庐阳区在全市率先启动家庭暴力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试点,3年多来,庐阳区法院仅发出了一张“人身保护令”。

  该院相关法官表示,“人身保护令”少有人问津,在发出首张“人身保护令”之后,再未发出第二张。据了解,虽然前来法院咨询相关事宜的人不少,但最终的申办者却没有。

  更多受害人选择忍气吞声

  记者从合肥市妇联拿到一组数据。据相关统计,关于家庭暴力的投诉,合肥市每年大约有200起。根据另一项基层法院的调研数据显示,家暴受害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的不超过5%,寻求当地妇联支持的更少。

  2013年,全国妇联曾组织了一项抽样调查,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由此推算,家暴现象存在更多“隐性”。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表示,看到“人身保护令”遇冷的现象,心中不免产生隐忧。在他看来,不景气的数据背后,表明当下仍然有不少家暴受害者选择了忍气吞声,不愿申请这把“保护伞”。

  该人士分析,不少受害人的观念相对保守、传统,担心“家丑外扬”,不愿揭露自己的伤疤,打断牙往自己肚子里咽。此外, “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而许多受害人并不想离婚,这也是受害人选择忍气吞声的原因之一。

  取证难致家暴难以认定

  省高院民一庭法官王惠玲向记者表示,不少家暴案件中,发现受害人普遍缺乏取证保护意识。省高院去年调研抽取了800件离婚案,家暴案件为183件,占比超过两成。然而,最终能认定家暴的却只有36起。

  王惠玲表示,家暴发生在家庭内部,缺乏目击者,保留证据难。进入诉讼阶段时,往往出现无法举证的尴尬。省高院调研报告还进一步指出,不少受害人总以为“家丑不可外扬”,面临家庭暴力时,宁愿选择隐忍,也不愿让外人知晓。

  此外,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婚姻纠纷案件的审理多依据《宪法》、《婚姻法》等法律规定,侧重于原则性的规定,对家庭暴力等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王惠玲法官进一步指出,“人身保护令”需要公安机关等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但这方面缺乏法律依据。

  延伸阅读

  社区婚姻医师一年接诊42例家暴

  2014年3月,瑶海区妇联与合肥市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合作,试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立婚姻家庭服务中心,已经先后接待了48例求助者。其中,42例求助者长期遭受家暴,都是女性。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暴力还并不是引发家庭产生婚姻危机的唯一因素。据该中心调查,42户家庭暴力受害者家庭中,超过七成的男性一方,还同时伴随着婚外情、赌博、酗酒或吸毒等问题。另外不足三成则与财产纠纷、性格不合、观念冲突等矛盾有关。

  “从根本上说,除了精神因素,家庭暴力的施害者,主要与其自身的受教育程度、文化修养有关,但是,诱发家庭暴力的因素却相对复杂。”合肥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会长刘学林介绍说,42例家庭暴力受害者,其中,九成夫妻双方学历都在初中及以下。

  “人身保护令”

  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子女及特定亲属; 禁止被申请人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或其子女、特定亲属的正常生活; 禁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人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望权。

  除了这些,“人身保护令”也有一些看起来很新颖的内容,如: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所、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且具备条件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等。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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