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全面推行“人身保护令”

2013年03月21日 00:00   来源:江淮晨报   

  从2010年9月起,我省在部分基层法院试点“人身保护令”,妇女遭遇家庭暴力,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俗称“人身保护令”)。昨日,江淮晨报记者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从3月12日起,我省在全省法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遏制家庭暴力。据省高院相关人士透露,最高法院已选择包括安徽在内的多个省份进行试点,为全国人大反家暴立法提供实践依据。

  29名妇女已获“人身保护令”

  据省高院民一庭庭长杨悍东介绍,自我省部分基层法院试点“人身保护令”2年多以来,共发出29张人身保护令,被申请人全部未再出现家暴情形。杨悍东称,此次在我省全面推行人身保护令,是为了给反家暴立法提供实践依据。

  合肥市民李明(化名)长期以来对婷婷(化名)及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在离婚诉状中,婷婷诉称,李明有酗酒、赌博等恶习,双方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吵闹,如果婷婷说话略有不慎,便招来李明辱骂和殴打。2010年11月13日、14日,李明连续两晚在外酗酒后回家,趁婷婷睡觉时,无故对她进行辱骂和殴打,造成婷婷多处软组织受伤。

  起诉离婚期间,婷婷向合肥庐阳区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2010年12月9日,该院向李明发出了合肥市首张“人身保护令”裁定书。该裁定书明确规定,禁止李明殴打、威胁婷婷及其子女亲友,禁止李明骚扰、跟踪婷婷或可能受到伤害的子女亲友。

  如果李明违反了人身保护令,法院将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记者从该案承办法官处获悉,李明夫妻已重归于好。

  省高院法官介绍,“人身保护令”是指施暴者在限定时间内,除了不得继续施暴外,还禁止施暴者以殴打、威胁、跟踪等手段骚扰受侵害人,是一种较为周全的保护。

  反家暴立法迫在眉睫

  杨悍东说,家庭暴力一般有隐蔽性、施暴长期性和后果严重性,并远离公众视线。传统观念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因而家暴一直被视为“家庭内部纠纷”。

  由于法律上规定不明确,什么样的行为可被定义为家暴,也存在理解上的分歧,比如说,丈夫在吵架中打了妻子几拳算不算家暴,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

  合肥市中院民一庭法官蔡学刚说,我国目前并没有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不过,“禁止家庭暴力”的提法已经在不少法律法规中出现,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哪些行为算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的证据如何认定?举证责任如何分担?如何量刑?”蔡学刚说,这些问题是反家暴立法需要解决的。

  记者获悉,在省高院关于全面推行“人身保护令”的通知中,将家庭暴力分为四种形式: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

  释惑

  1.如果男女双方没有结婚就住在一起,就是法律上的同居关系,除了在遭受家暴时向法院诉求解除同居关系外,能不能到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像这种情况就不能申请“人身保护令”,因为人身保护令只保护合法的夫妻关系,既然是同居就没有取得结婚证,没有结婚证在法律上就是不合法的婚姻关系。

  2.“人身保护令”有期限吗?

  有期限,紧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至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主管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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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家暴的多 被“保护”的少

  合肥仅发出4张“保护令”

  据合肥市中院的数据显示,自2010年9月试点“人身保护令”以来,全市法院仅发出4张人身保护令,其中,庐阳区、肥西县各1张,瑶海区2张。另外,庐阳区法院驳回了1名当事女性的申请。据了解,这名被驳回申请的女性,其丈夫患精神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的人数少,是否意味着遭遇家暴的妇女比较少?记者调查发现并非如此。昨日,省妇联信访部刘姓工作人员说,在省妇联接到的婚姻家庭类投诉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投诉量占到20%到30%。近几年来,关于家暴的投诉量一直在增长。

  省妇联2009年的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全省共接到婚姻家庭信访类投诉5689件,其中涉及家庭暴力投诉1024件,占总数近的18%。2010年1月至10月份,合肥市妇联接到了婚姻家庭类投诉607件,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有156件,占总数的约25.7%。刘姓工作人员称,家庭暴力的投诉增多,一方面表明更多的妇女正在觉醒,维权意识增强;另一方面,也与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有关,与法律对家暴的制裁力度不够有关。

  据合肥市中院的法官介绍,保护令“遇冷”与家庭暴力举证难、认定难、执行难及相关的法律障碍有较大关系。

  遏制家暴4大“难”

  难题1:举证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刘晓莉于2010年12月发出了合肥市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后2年间,刘晓莉没有再发出一张保护令。

  “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隐秘环境中,如果不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的影响,不容易被外人知晓。”刘晓莉说,有一些妇女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却拿不出任何家暴的证据。

  对策:降低举证门槛

  多名法官介绍,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医院的验伤证明(病历)、公安的处警记录、家庭成员或邻居的证词等,一般可认定为家庭暴力。

  难题2:要“保护令”必须提出离婚

  根据现行的法律,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只能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提起。蔡学刚介绍,多个基层法院的调查显示,很多受害人只想申请人身保护令,并不想提出离婚。一些妇女提出,能否将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和离婚诉讼剥离,准许当事人单独申请人身保护令。

  对策:立法修改

  多位法官称,这需要反家暴立法的推进。蔡学刚说,美国的法官可以单独发出人身保护令,保护遭受家暴的家庭成员。

  难题3:认定难

  据合肥市中院的法官称,法院在向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家庭暴力”时,有的公安机关认为是民事案件无义务配合,有的担心涉案人员事后滋扰,不愿意配合调查。

  另外,110处警记录内容过于简略。很多处警记录只是简单地写着“家庭纠纷”,至于纠纷原因、受害人受伤情况、证人证言等内容都不齐全。这样的处警记录难以成为证据。

  对策:公安部门配合。

  难题4:执行难

  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后,如何确保执行效果?据蔡学刚介绍,现行做法是,法院会把“人身保护令”协助执行通知书送到辖区派出所,派出所要积极配合,并约谈被申请人,当然在约谈的时候,法院的工作人员也要在场。

  对策:多部门联动

  法院联合公安、民政、司法、妇联等相关单位推动相关工作。此外,法院拟考虑一些技术手段,如要求被申请人自费购买GPS定位手机并随时携带。这种情形适用于“人身保护令”中禁止被申请人出现在申请人200米以内的情况。

  “人身保护令”

  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子女及特定亲属;

  禁止被申请人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或其子女、特定亲属的正常生活;

  禁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人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望权。

  除了这些,“人身保护令”也有一些看起来很新颖的内容,如: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所、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且具备条件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等。(王凯)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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