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人身保护令”3年仅发出数份 治家暴形同虚设

2013年11月25日 17:41   来源:新华网    鲍晓菁 刘美子

  3年仅发出4份——家暴“人身保护令”为何“赋闲”?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记者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为了遏制家暴现象,该院从2010年11月起开始试点《合肥市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工作的暂行规定》,即俗称的“人身保护令”。但是三年来申请者寥寥,而大多数离婚案件的申请人都会反映自己有过被家暴的经历。

  保护婚姻弱势方的“人身保护令”为何“赋闲”?专家认为,“家丑不可外扬”的“鸵鸟心态”让弱势方难以开口,“人身保护令”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威慑效果。

  “人身保护令”实行3年仅发出数份

  据了解,“人身保护令”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紧急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裁定有效期为3个月至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批准可延长至12个月。

  “人身保护令”一旦发出,被申请人就被禁止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子女及特定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被申请人或子女、特定亲属的正常生活;禁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望权;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所、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有必要且具备条件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的共同住所等……

  “3年来我院仅发出2份‘人身保护令’。”作为开展“人身保护令”试点的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该院速裁庭副庭长刘晓莉介绍,咨询该法令的人就比较少,而申请者更是寥寥,真正拿到家暴确实证据的,法院经核准发出的仅有2份。而整个合肥市发出的家暴保护令也仅有4份。但根据庐阳区妇联统计,到妇联投诉的案例中家暴事件占3成左右。

  “不知晓”“难启齿”“难取证”让“人身保护令”难见效

  “很多遭遇家暴的婚姻弱势方选择两个极端--要么忍,忍不下去就离婚。而即使是离婚,很多人也不愿意提起曾遭到家暴。”刘晓莉说。

  记者随机抽取了30名合肥网友调查了解到,仅有2人表示知道有针对家暴现象的“人身保护令”,但仅有1人表示如果自己遭遇家暴,会选择申请保护。

  “开始试点这一法令的一段时间内,媒体比较关注,各方面宣传也比较多,因此知晓度比较高。现在时间长了,常态宣传没有跟上,大家也就淡忘了这一法令。”刘晓莉介绍,他们虽然在每年的固定时间都会开展宣传防范家暴的“白丝带”活动,但许多人遭遇家暴都选择报警,并不知道还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取证难,成为家暴“人身保护令”难以发出的最大瓶颈。“很多人没有保留家暴证据的习惯。”庐阳区妇联主席潘崇珍说。法院方面称,申请人常常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确实遭到家暴,因此3年来鲜有“人身保护令”发出。

  面对家暴,不能沉默以对

  “遭遇家暴事件非常不幸,但老是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或者有忍一时算一时的‘鸵鸟心态’,都不能解决问题,只能造成更大的不幸。”潘崇珍说。她介绍,曾经有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投诉自己的父亲对母亲实施家暴:包括不允许母亲出门,甚至不允许其穿衣服,在冬天把她锁在阳台上等行为。

  “很多家暴实施者,都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因此受害人必须及时向妇联、法院、公安机关等单位求助。必要时要对实施者实行心理矫正或是追究其法律责任。”潘崇珍说。

  专家认为,大多数家暴案件中,女性都是受伤害的弱势群体,因此一旦遭遇家暴,就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如保留伤处照片、就诊记录等,在向有关单位求助时不至于无凭无据。

  此外专家还认为,社会舆论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大家了解到婚姻生活的弱势方是受到保护的。(记者 鲍晓菁、刘美子)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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