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国家法令允许的“单独二孩”生育权,仅仅因为“区条例”就消失了?违法审查部门应加紧为权利人提供日常化的救济管道,才能化解依法治国进程中的这一尴尬。
国家落实“单独二孩”政策已在全国铺开。可广西的田京却在为自己的初婚生育而发愁。34岁的田京是独生女,她与合法育有二孩的丧偶男子结婚,按国家“单独二孩”政策,她的情况可以生二胎,但依据广西计生政策,作为“→对夫妻”的田京和丈夫已拥有两个孩子,所以不能再享有生育孩子的政策许可。
尽管广西卫计委基层指导处的赵姓工作人员也认为,这种情况“的确有些不近人情”,但该区现行计生条例没有规定这样的情况可以再生。→个相对乐观的期待是:区人大正在展开调研,为修改现行条例做准备,“估计年底会有希望”。
明明国家法令允许的“单独二孩”生育权,仅仅因为“区条例”就消失了?法学家们呼吁对“区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这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也是最为老大难的问题。首先要明确,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而不仅仅是“广大执法人员”。依法治国所依之法系指“宪法和法律”,而非繁复而杂乱的各色规章与地方法规。当然这次《立法法》修订也扩大了地方立法权,似乎更为强调法治之下的地方自我治理,以照顾到因地域不同所带来的执法环境差异。但地方行使立法权有→个基本的原则,就是应在现行宪法与法律之下。在立法法所确定的法律位阶中,宪法高于法律,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下位法的实质都是对宪法和法律的执行。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此下位法就要因超越立法权限而不成其为执法人员的依据。
这→理论并不复杂。但在立法距离与立法效力似乎成正比的潜规则之下,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地方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反而大行其道,成为执法人员手中的“法律利器”。立法法本来为这→现象设计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冲突解决之道。问题就在于,基层执法人员就不遵守这→宪法性原则,而宁愿服从于距离自己更近的下位法又该怎么办?
没有地方条例,国家法律也要施行。区现行计生条例没有修改,就应该视为无效而直接适用国家法律及贯彻了国家法律精神的国家政策。有地方条例不因上位法改变而及时改变的,同样需要制度保障让权利能够从纸面走到地面。今年“两会”期间,《立法法》修订备受关注,各界赞誉也颇多。但在违法审查的具体化上,却突破不大,留下了遗憾。违法审查部门应加紧为权利人提供日常化的救济管道,才能化解依法治国进程中的这一尴尬。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