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回答记者提问。 中国人大网 马冬潇 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相关情况。在谈及食品安全法修改的初衷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表示,通过这次修法对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可以发挥法律在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方面的优势,更好地打击违法行为。
黄薇称,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的考虑概括为三个需要:
第一个需要,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需要。2013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根据这样一个方案,国务院对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了一个重大的调整,原来是分段监管,分别由质检、工商和食药监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实行分段监管。新的监管体制把这样一个分段监管的体制调整为由食药监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监管的体制,适应这样新的体制变化,为监管部门执法提供法律依据,需要在法律制度上做出相应的完善。
第二个需要,完善监管制度,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食品安全链条长,从农田到餐桌,涉及的环节多、问题多,在监管过程中如何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加强风险的管理,对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食品经营业态如何进行监管,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如何来进行重点监管,如何完善监管手段,推进社会共治。对这些实践中提出的新的问题,需要法律制度予以回应。
第三个需要,建立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发挥重典治乱威慑作用的需要。从目前的执法实践看,违法的生产经营行为仍然存在,整个社会对加大违法行为成本、严厉惩处违法行为方面有强烈的社会需求。通过这次修法对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可以发挥法律在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方面的优势,更好地打击违法行为。
黄薇指出,这次新的法律修改力度非常大,原来104条,现在足足增加了50条,变成154条。主要修改是八个方面的制度构建。
第一,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
第二,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业态,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第三,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这些食品安全中最基础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防患于未然,消除隐患。
第四,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形成整个社会有序参与食品安全,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
第五,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有几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这些特殊食品的监管做了进一步完善。
第六,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源头,所以,农药的管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对农药管理方面,在食品安全法中也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强调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这样一个严厉的处罚手段。
第七,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同时在具体制度方面,对批发市场的抽查检验、食用农产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等进行了完善。
第八,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