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或年内完成修订 认真执行更关键

2013年06月17日 15:57   来源:中国广播网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我国第一部《食品安全法》在实施四年后,即将启动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介绍,《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已经列入国务院法制办今年立法计划。从染色花椒、毒生姜到近期曝光的镉大米、毒皮蛋,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摧毁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公信力。因此,如何"重典治乱"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中,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讨论也会最激烈的焦点。"重典治乱",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提出的整治思路。

  在最近召开的三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都讲到食品安全问题,并明确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有了重大调整,从多部门各管一段,到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监管权责整合。因此,修订《食品安全法》,变得非常紧迫。目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已经就修订《食品安全法》召开了研讨会,征集法学、行政学、药学、食品工业领域多位专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执法者意见。按立法计划,《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力争今年年底完成;其间,修订草案还将由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国家食药监总局已经成立了专门的部门,集中精力开展《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工作。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屾山来评论这个话题。

  岳屾山:我个人认为,重典政策应该是体现在监管的力度方面,比如监管机关,监管的面要宽、要广泛,而且要深入,这其实也是一个“重”。另外,更多的人关心的如何对它进行处罚,是不是在处罚上应该加大力度,罚它个倾家荡产,让它以后再也不敢做这种事,增大它的违法成本,这是大家所普遍关注的。

  一部法律的完善或者说是修治的时候,还要系统的来考虑。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链接,食品安全法的处罚权限其实是从行政出发,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这一类的处罚,不能限制人身自由。如果涉嫌犯罪,后面有刑法来进行处罚,就是要在行政处罚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增大自己处罚力度。而且要跟刑法连接上、匹配上,不能说它罚的结果比刑法罚的还重了。

  就目前来讲,我们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分衔接的并不是特别好,因为我们有时候能看到,很多家生产不安全食品的企业,以前多次受过处罚。但是每次处罚之后,就是罚完钱、责令整改之后就没事了,然后接着犯,然后又罚他。有时候按照刑法,有可能已经是刑事犯罪了应该对它进行刑事处分,甚至剥夺人身自由。如果我们的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刑法的相关的标准是清晰的,能够连接的上,它在发现违法之后,符合刑事犯罪的条件了,那么就送给公安机关进行处分了。这个衔接的问题,涉及到一个实体还有一个程序,实体就是区分什么样的程度才是行政处罚范围,什么样的程度是刑事处罚范围,这个是需要多个部门来共同协商之后,确定好以往现行的法律来确定的。还有一个就是程序,就是说你这个部门对它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在处罚的过程当中发现了违法犯罪行为,那么通过一个什么样的程序把它移送给司法机关来进行刑事处分,这个是需要解决的。

  岳屾山:食品添加剂是否是属于有毒有害?这个有毒有害是需要我们国家给出一个相应标准,什么样算是有毒有害,什么类型、什么品种是有毒有害?如果说触犯法律的话,我们会移送刑法机关。如果说它只是说生产的是不合格的产品,或者添加不能够添加的原材料,这个原材料还不构成有毒有害的级别,那么这个应该是在行政的范围内进行处罚。所以说标准是很关键的,而且标准必须要实现制定,而且详细、公布出来让大家能够知道和接受的一种标准。

  其实我们说法律你制定的再严格,如果说推行不下去,没有一个人认真的来执行的话,那就是一张白纸,没有任何意义的。更关键的是一个法律的执行,也就是监管层面,我们说现在老买国外的商品,国外的食品,其实国外的商家就真的那么有良心,有那么社会责任感吗?其实不是。其实我们可能更多的认为是说,国外的这种监管的体系和监管的力度是值得我们去信任的。我们买的其实来讲是国外监管的信任,并不是说真正的商家的良心。

  如果我们国内的多个部门之间,并不是那样的推诿或者说是真正的能够落实,切身的推行我们监管制度就凭现在的食品安全法也能够打掉很大一部分的违法行为,关键一点就是我们的部门很多,我们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我们有质量监督部门,我们有工商部门,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这些部门之间他们如何来配合,如何能够说我去这个部门进行投诉的时候,不会告诉我说这事不归我管,你去找食品安全部门。食品安全部门说这事我管不了,你找工商部门,这种推诿,那么只要有我们的群众或者说消费者去举报之后就能够给予处分,给予处理的话,那我想大家、消费者就对我们食品的信心重塑起来了。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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