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改办基础[2015]1241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现将《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此执行。
附件
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工作方案
一、总体考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切实推进《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规划(2014-2020年)》的实施,发挥中央资金对地方和社会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从中央预算内投资中设立专项,用于补助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相关项目建设,着力提高长江干支线航道通过能力,改善以港口为重点的综合交通枢纽各种运输方式衔接不畅的状况,统筹铁路、公路、航空建设,促进多式联运发展,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作用和综合交通整体效能。该专项实施年限为2015年至2020年。
二、安排原则
1、提升黄金水道功能。项目应为有利于依托黄金水道,建设综合立体交通走廊的项目,包括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弥补发展短板的建设项目。
2、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原则上应为上一年或当年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并于当年新开工的项目。
3、拉动示范作用明显。项目应能形成实物工作量,对经济具有拉动作用,同时鼓励和吸引地方、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具有示范作用。
4、监督管理措施到位。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所归属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已提出严格的监管措施,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效监督和管理。
三、支持范围
本专项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长江干支线航道、铁路、公路、航空等重大交通建设项目以及弥补发展短板的长江干支线港“最后一公里”集疏运建设项目和长江经济带的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项目等。今年重点安排以下项目(以优先顺序排序),之后根据需要再做调整。
1、长江干支线港口的铁路连接线。原则上支持服务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的项目,港口规划通过能力不小于500万吨,铁路连接线长度不超过 50 公里。按项目所在位置从西往东排序。
2、长江干支线港口的道路连接线。原则上道路连接线长度不超过20公里。按项目所在位置从西往东排序。
3、长江经济带的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节点城市)的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项目。原则上为衔接交通方式多、效果好,投资体量大,主体明确,与其他单一交通方式建设内容界面清晰的项目。按项目所在位置从西往东排序。
四、补助标准
今年的补助标准为:以总投资扣除征地拆迁费用为计算基数,东部地区项目按 15%、中部地区项目按 20%、西部地区项目按 25%的标准予以补助,且补助单个项目的资金不超过2亿元。
五、程序和时限
1、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经有权机关审批或核准后,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主要理由、承诺落实除中央补助外的其余建设资金,并承诺当年开工建设该项目。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重点说明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
实行审批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
2、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或核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并于每年1-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的报送截止时间前)将有关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3、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报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集中审核,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的项目,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同时一并批复资金申请报告。
六、监管措施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制定监管措施,并严格执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项目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做出处理;根据项目进展,将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施工进度情况及存在问题等)按季度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实行追踪问责,对于投资计划执行不力的项目,采取通报、批评或收回、扣减、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