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通报校园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北京有8起

2015年09月18日 16:36   来源:北京晚报   张蕾

  校园暴力动刀 后果严重

  最高法通报校园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北京有8起

  本报讯(记者张蕾)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河北、福建、四川等地高院向社会联合发布67起校园内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北京法院审理的为8起。案件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强奸和强制猥亵妇女等罪,其中故意伤害案38起,聚众斗殴案10起,寻衅滋事案10起,抢劫案5起。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在这些案件中,被告人的平均年龄在15岁到17岁之间,被害人的平均年龄在14岁至16岁之间;被告人和被害人均多为男性。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网络的发展,青少年接触网络的机会增加,然而由于青少年自我辨别和约束能力较弱,更容易受到网络色情和暴力等不良影响,在这批案例中,有2起案件涉及到利用网络犯罪或者网络为犯罪的主要起因。

  通报案例均呈现出犯罪诱因简单、危害后果严重的特点,一是反映出青少年冲动易怒、不成熟的性格,以及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差,心理因素不稳定的特征;二是反映出有些学校不善管理,对学生不良行为处理不及时,对学生心理成长也疏于关注;三是反映出青少年法治意识淡薄的现状以及家庭、学校和社会法治教育缺位的问题。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均系北京市某职业学校实习基地学生。2013年4月15日,张某与王某在乘坐公交车上学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殴。当日,张某购买了一把弹簧刀准备报复王某。后经双方家长及学校老师介入,调解解决了此事。4月22日,张某得知学校为此事要对他进行处分,遂担心处分会影响他今后参军,同时怀疑处分是因王某四处扩散此事所致。次日9时许,张某携带弹簧刀在操场找到王某,二人再次发生冲突。其间,张某持弹簧刀划刺王某的脖子、右腹部等处数刀,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此案学校向被害人家属给付了一定数额的抚慰款,张某家长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父母各项经济损失23万元。

  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向法庭提交了张某的情况调查报告,称张某情绪控制能力较差,容易冲动,且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教育存在一定不足。后张某因故意杀人罪被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张某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高院副院长安凤德介绍,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矛盾升级引发的校园暴力案件。本案也暴露出当前一些家长、学校忽视对未成年学生人格和心理的积极干预和有效引导等问题。二审法院在宣判后专门为张某聘请了心理专家,对其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矫正思想偏差,取得了一定效果。

  安凤德说,在校园暴力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往往均为未成年人,此类案件在定罪量刑时,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双向保护的司法原则:一方面,要坚决维护校园秩序,打击校园暴力,维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以及《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准确定罪量刑。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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