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考核结果挂钩奖惩金

2015年12月24日 21:37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试行,这意味着湖北成为继山东之后,全国第二个用生态补偿与奖惩办法来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省份。

  《办法》明确规定,省环保厅每季度公开发布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结果,并将各地生态补偿资金核算结果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年度通过调整相关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实行生态补偿和奖惩。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奖惩资金由省和各地统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得挤占挪用。

  近年来,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形势十分严峻。2014年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显示,14个重点城市空气污染指数达到优良天数的平均百分率为85.8%,同比下降1.8个百分点。今年一季度,我省PM10平均浓度位列全国非重点区域第二名,增幅排名第四。

  为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今年5月中旬,省政府对我省8个污染浓度较高、增幅较大、工作滞后的地方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7月中旬,省环保厅对PM10同比增幅超过7%的天门、荆门、随州、黄石、孝感5市市辖区(不含县市)暂停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这是迄今为止我省实施的最大规模的环评限批。

  此外,在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淘汰黄标车、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建筑工地扬尘整治等方面,我省均下大气力整治,这使得我省今年1月至11月纳入国家考核的12个市州PM10累计平均浓度同比下降9.1%,实现连续6个月同比下降。

  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特别是二季度以来,经多方持续努力,我省各地蓝天白云的天气持续呈现,空气质量持续好转。但空气质量的改善仍面临巨大的压力,特别是入冬以来,重污染天气时有发生。上述《办法》的出台将通过政策激励更好地推动各地治理大气污染。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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