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与省卫计委今日联合下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办法通知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把进城落户的农民纳入到城镇基本医保制度体系。
《通知》明确,进城落户农民及流动就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或接续职工医保并按转入地规定缴费的,享受参保地职工医保待遇;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城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后纳入落户地城镇(城乡)居民医保范围,并按规定享受城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各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
对于未达到退休年龄,在省内因流动就业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的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应当互认,并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前处于参保状态,且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10年以上的(具体按各设区的市规定执行),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对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领取居住证的公民可申请参加相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参照本办法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中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责任编辑:庄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