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法晚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截至2015年底,308.02万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自动限制其购买飞机票375.71万人次、限制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以上车票59.88万人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深圳市律师协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今日联合在发布“国家智库报告”《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估报告——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样本》,这是全国首个由学术研究机构和律师协会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开展专项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介绍,近三年来,全国执行案件由340万件增加到480万件,案件数量猛增,再加之存在被执行人以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等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问题,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被执行财产的任务十分繁重。
据法晚记者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初安排1名工作人员用1月时间,对全国近3年来14.6万件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进行了查询,各地法院根据查询结果执行到位42.5亿元。各地法院2015年自行利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体系冻结被执行人存款363.17亿元,扣划3.09亿元。
信用惩戒系统也在不断发力,截至2015年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共计308.02万人,自动限制其购买飞机票375.71万人次、限制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以上车票59.88万人次,有约20%的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的威力而自动履行了义务。
刘贵祥强调,推进解决执行难要理性科学地界定执行难。执行难应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废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
解决执行难,要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上,使这部分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依法执行。同时,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有合理规范的消化渠道,如对具有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通过破产程序予以解决;对不具有破产资格的被执行人,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解决,一旦重新查找到财产,及时恢复执行;对一些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涉民生案件通过完善社会或司法救助制度予以解决。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