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鱼”事件暴露行政监管过失

2016年02月20日 11:14   来源:法制日报   廉颖婷

  经过几天的喧嚣,“天价鱼”事件有了初步处罚结果:涉事饭店被责令停止营业。

  2月17日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天价鱼”事件专项调查组公布阶段性调查情况:经深入调查,针对目前已核实的涉事饭店存在不以真实名称提供服务、餐饮许可证过期等问题,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所谓“不以真实名称提供服务”,是涉事饭店的工商登记名称为“哈尔滨市松北区北岸渔村饭店”,但店名却是“北岸野生渔村”,而许多消费者正是因为“野生鳇鱼”才去饭店就餐。

  此外,涉事饭店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2013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4日,登记状态为存续。也就是说,“北岸野生渔村”的餐饮许可证已经过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这次事件暴露出执法部门在调查纠纷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格的问题。

  “餐饮许可证过期属于重大瑕疵,调查组在第一次调查时就应该能够查到这些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公布,这说明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存在一定过失。”王敬波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助理教授田飞龙看来,“天价鱼”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监管过失和经营者涉嫌欺诈的问题。

  田飞龙认为,对于擅自更改营业名称,经营者涉嫌欺诈消费者,有关部门可勒令改正。登记名称与实际使用名称不符是否构成虚假宣传需要调查,如果有明确证据证明出售的鳇鱼非野生,那么,工商、价格等部门可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采访中,田飞龙强调,在“天价鱼”事件中,需要厘清两个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田飞龙说,经营者与监管部门之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经营者出现不以真实名称提供服务、餐饮许可证过期等问题,可以说监管部门存在一定过失,可能引起内部行政问责,而监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亦属必要;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即使经营者超出许可范围提供高价菜,如果交易过程有价格提示,食物符合标准,本次交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是能够成立的。

  “但是,不能因为经营者的瑕疵就否认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正常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天价鱼’事件与经营者擅自更改营业名称、许可证过期,虽有一定联系,但毕竟属于两个范畴的法律关系。”田飞龙说。

  对于这次“天价鱼”事件暴露出的问题,调查组称:“通过该事件,暴露出来对餐饮行业监管存在缺失,管理上还不到位。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绝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完善管理和服务,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

(责任编辑:王子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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