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跑步机上举止反常 法院推定:捡了别人手机

2016年06月15日 09:27   来源:扬子晚报   罗双江

  iPhone5手机丢在跑步机置物巢里,疑似被后来的健身者捡走,但对方不承认拿了手机,无奈之下,南京市民张某某只得将后来在同一台跑步机上健身的徐某告上法庭。

  面对监控录像中显示的一系列“小动作”,徐某坚称自己只是动作夸张了点。南京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的行为举止不是夸张,而是反常,推定徐某拿走了张某某的手机。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罗双江

  手机官司

  就不承认捡手机 她被失主告上法庭

  2015年1月7日下午4点47分左右,南京月牙湖派出所接到市民张某某报警。张某某称,他下午两点半到一家健身公司健身,在左起第4个跑步机上跑步时,顺手将2012年11月左右以5888元买的iPhone5手机放在跑步机左边的凹槽内。

  民警调取了这家健身公司的监控录像,发现一名可疑的年轻女子徐某。警方多次做徐某工作,劝她返还手机,但徐某始终否认自己捡到了手机。

  无奈之下,张某某只得按照警方建议,向法院起诉。在诉状中,张某某请求法院判令徐某返还手机,若不能返还,则赔偿自己3200元。

  徐某在法庭上称,在监控视频上完全不能看见张某某的手机,只因自己站在张某某使用过的跑步机上,就猜测是自己将手机拿走,显然不合理,请求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焦点

  她上跑步机后“一愣缩回手臂”

  2点32分23秒:

  为了查明案情,法官仔细查看了监控视频。视频显示:2015年1月7日下午2点32分23秒,失主张某某到健身房左起第4台跑步机上跑步。2点33分10秒,张某某左手自左侧运动短裤口袋内取出一物,看了3到4秒后交到右手,右手随之向跑步机左侧置物巢处伸展。2点38分50秒,张某某走下跑步机。期间,无人再来到该台跑步机附近。

  2点50分30秒:

  下午2点50分30秒,徐某走上这台跑步机。徐某走上跑步机时,左手拿着水杯,脖子上围了一条毛巾。徐某伸出左手臂欲将水杯放在跑步机左侧置物巢内时,明显一愣,并缩回手臂,将水杯放在右侧置物巢内,这是徐某第一个可疑的动作。环视四周后,徐某开始跑步。

  3点11分47秒:

  下午3点11分47秒,徐某使用毛巾擦过汗,把毛巾放在左侧置物巢内。3点31分40秒,徐某在跑步机上喝水后,抓起置物巢内的毛巾来到左侧第一台跑步机,并将毛巾放在该台跑步机右侧置物巢内。在与朋友聊了几句后,徐某抓起毛巾走出健身房。

  法院:举止反常推定就是她捡了手机

  张某某认为,视频中的徐某在发现手机后,佯装不知,继而悄悄用毛巾包裹住带走。

  对此,徐某的解释是:水杯放在右侧置物巢内,是因为觉得那里比较方便。中途之所以没使用毛巾擦汗,是因为前40分钟左右跑步没出太多汗。徐某认为,自己行为举止只是比较夸张,上左侧第四台跑步机时,并没有发现置物巢处有物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监控录像来看,徐某的行为举止不是夸张而是反常,可印证失主张某某放在跑步机置物巢里的物品被徐某取走的事实。虽然无法确认张某某放在置物巢内的物品是手机,但从张某某自口袋中取出物品后的神情动作等来看,他放在置物巢内的物品是手机的盖然性较高。

  此外,张某某虽不能证明遗忘的手机是16GB的黑色iPhone5,但起码可以证明他曾买过这款手机。在徐某明显拿走张某某遗忘物品且拒不承认的情况下,推定徐某所拿走的物品为张某某遗忘的iPhone5,判决徐某十日内返还张某某的手机,若不能返还,则应给付张某某2500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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