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7月正式实施

2016年07月04日 10:21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吉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已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管理办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哪些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管理办法》指出,下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机场、车站、港口、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的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城市规定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内停车泊位;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

  以上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停车设施服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制定。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经营者在政府公布的最高限价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怎么制定?

  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应优先采用查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加价的阶梯式计价方式。

  要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对新能源汽车、城市配送车辆停车服务收费科给予适当优惠。

  合理制定车车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加快推进电子缴费技术。

  市场调价怎么定价?

  除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其他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政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小区内停车怎么收费?

  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哪些情况可免收停车费?

  下列情况,所有停车设施免收停车停放服务费。车辆在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交通行政执法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以及工作中的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时政工程抢修车等;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所属停车场;

  车辆临时进入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应设定免费停放时限;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免费的情形。

  如何监管经营者?

  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停车设施未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手续不得收费,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据悉《管理办法》办法7月1日开始实施,《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时作废。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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