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依法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

2016年08月11日 10:27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在《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上作出批示,要求加大审判力度,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上,大力彰显法治之威。

  据了解,湖北高院于今年7月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12条,从增强大战略意识、实施全方位保护、构建协作化体系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指出,全省法院要准确把握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基本内涵,结合审判实践和湖北实际,找准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切入点和契合面,在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大局中谋划法院工作。

  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要加强对污染环境、河道非法采砂、滥伐盗伐林木、非法采矿及破坏性采矿、非法猎捕中华鲟、江豚、扬子鳄等特有珍稀濒危物种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审判。严厉惩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犯罪、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造成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

  意见明确,全省法院要及时受理涉及沿江重点工程、水环境保护、水能源等项目的案件。省高院环境资源庭加强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指导,武汉、宜昌、十堰、汉江中院和武汉海事法院试点设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加大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力度。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的审判模式,多层次预防和惩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保护长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序利用,促进生态湖北建设和绿色发展。(记者 程勇)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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