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在线 行业动态】9月,水利部发布《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在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必须把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首要位置,让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近日,水利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如何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共抓长江大保护进行了专门解读。
10月9日,水利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如何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具体举措进行了专门解读。
该负责人透露,为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安全,统筹规划利用和保护长江岸线资源,促进长江岸线有序开发,水利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和有关地方,编制印发了《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下文简称《规划》),2016年已经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批准。
《规划》将岸线划分为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四类,其中岸线保护区、保留区占岸线总长度的2/3。在管理措施上,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开展岸线负面清单制定工作,严控新增开发利用项目,优化整合已有岸线利用设施,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方案审查。
规划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
资料显示,长江流域开发与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水生态环境形势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废污水排放量仍然较高,一些河段水质不达标,部分湖库富营养化程度较重,突发水污染事件风险较大,湖泊湿地萎缩现象依然存在。
针对上述现状,水利部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红线管控,强化资源环境承载力刚性约束。
首先,强化水资源承载力刚性约束。逐级分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区域经济规模、城镇布局和产业结构。加强重大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全面加大节水力度,优化用水结构,严格控制发展高耗水产业,严格控制中下游沿江地区新增取水口,促进节水减排。
水利部水资源司司长陈明忠介绍,在水资源上,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要进一步落实2013年国办发布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中确定的“三条红线”指标。
陈明忠透露,水利部组织制定了《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专项规划,该规划已经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在系统内部印发实施。
其次,强化水环境承载力刚性约束。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关键是加强污染源治理,控制入河污染物总量。根据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合理确定限制纳污控制红线,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争到2020年,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4%以上,湖库富营养化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强化水生态承载能力刚性约束。根据长江流域综合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控制红线,对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生态敏感区河段,禁止大规模开发建设活动。按照河流断面生态需水和湖泊生态水位控制要求,确保河湖生态水量,增强河湖水系水体循环性,维系良好生态系统。
其中,水利部将加大长江、嘉陵江、岷江、清江等江河源头区和丹江口、三峡库区水源涵养区等区域生态保护力度,并从严控制沿江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密集区,金沙江、乌江、岷江、大渡河等流域水电集中开发区,长江上游滑坡泥石流易发区和重要水源保护区等开发建设活动,从源头上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推进赤水河、汉江等生态补偿试点
水利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在长江流域管理方面,存在协作机制不完善、流域立法进程滞后、部门管理职责交叉等问题。
为此,该负责人强调,共抓长江大保护,充分发挥长江水利委员会等流域管理机构的作用,强化流域统一监督管理,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联防联控。
第一,要进一步强化流域综合管理。加强河湖水域空间用途管制,严禁围湖造地和围垦河道,完善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大力推行“河长制”,强化地方政府保护职责。
其次,推进水利重点领域改革。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探索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试点,推进赤水河、汉江等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完善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水利部还提出,建立健全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抓紧制定跨省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鼓励和引导地区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开展水权交易。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第三,加快长江流域立法进程。抓紧制定并推动出台《长江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国家有关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的保护责任,对流域涉水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实现长江大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对此,中科院南京分院院长周健民分析,作为长江保护的基本法,《长江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确立长江管理的基本原则;确定流域管理的相关主体及其责权利关系;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统一管理、水量和水质统一管理、取水用水与污水排放统一管理的原则,对规划、防洪、取水、调水、水保、土保、水政、水文、河道、堤防、边滩、蓄滞洪区等等方面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原标题:水利部:制定长江岸线负面清单抓紧出台《长江保护法》
(责任编辑: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