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自贸试验区大连片区优化营商环境再推改革新举措
省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
12月1日,《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外公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提出,大连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将围绕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和现代产业聚集区建设,积极推动结构调整,营造国际化、法治化和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为优化营商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提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检查和设置评比。除国家及省设立和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
同时,自贸试验区将建立适应企业国际化发展需要的创新人才服务体系和国际人才流动制度,提高境内外人员出入境,外籍人员签证和居留、就业许可和驾照申领等事项办理的便利化水平。建立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应借鉴国际先进规则,完善调解制度,及时合理地化解各类纠纷。在自贸试验区所在地设立仲裁分支机构,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完善仲裁规则,提高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程度。在自贸试验区内培育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的律师、公证、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鼓励境内外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法律专业服务。
在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方面,《管理办法》提出,自贸试验区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模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优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推进企业名称库开放,实施企业名称管理改革;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对自贸试验区内未开业且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将涉及贸易监管的部门纳入“单一窗口”管理平台,将出口退税申报等功能纳入“单一窗口”建设项目。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
在金融开放创新方面,《管理办法》提出,允许各类符合条件的资本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等地方金融组织。允许各类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为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主体办理经常项下结算业务、国家允许的资本项下结算业务,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支持区内银行按有关规定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支持设立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开展工程机械、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记者 王刚)
来源: 辽宁日报 转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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