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19省女职工可休"痛经假" 各地规定不一

2016年03月04日 16:24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4日讯(王子威)3月1日,《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实施,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以往,要请“痛经假”需满足“第三级劳动强度劳动”的先决条件,而新规则全面放开,因此,安徽省实施的这一新规被不少人称作“女职工的福音”。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梳理发现,实际上,不止是安徽,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已至少有19个地区实施了“痛经假”,最早实施的省份可以追溯到1989年。不过,对于什么样的女职工可以申请“痛经假”,各地的规定各有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2大类:第一类是与安徽新规相似的,员工仅需经医疗机构证明即可请“痛经假”;第二类则限定了“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从事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等工种的女职工方可请假。

    在实施“痛经假”的过程中各地也面临着困境,不少地区因缺乏强制措施使之成为了“纸上规定”;有地方因开具相关证明的难度大,而无法得到真正实行;也有女职工因害怕工作业绩受到影响进而不愿主动申请;有观点指出,用人单位可能会考虑用人成本,无形中增加了女性的就业障碍。但无论如何,“痛经假”作为对女性劳动者的保障,反映了劳动制度的进步。

  各地的具体规定及“痛经假”实施时间如下:

  第一类 请“痛经假”仅需经医务部门证明(8地)

  北京 1990年实施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青海 1991年实施 《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部门证明,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医疗部门出具证明应公正负责。

  海南 1993年实施 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从事高空、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野外流动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两天;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至两天。

  重庆市 1995年实施 2000年修订 《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应给予2天休假,按出勤对待。

    浙江 2004年实施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用人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湖北 2009年实施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息。

  山西 2015年实施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安徽 2016年实施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第二类 限定可请“痛经假”的工种(11地)

    河北 1989年实施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从事野外流动作业以及在生产第一线长久站立行走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予以适当照顾或准予休息一天,工资奖金如数发给。

  黑龙江 1989年实施 黑龙江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对常年从事低温、冷水、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休假一天,对从事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所在单位应给予照顾。

    江苏 1989年实施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两天。

    福建 1989实施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给予公假一天。

    江西 1989年实施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和一级以上(含一级)高处作业,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等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给予休假二至三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

    上海 1990年实施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陕西省 1990年实施 2011年修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 

  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一天,工资照发。

    山东 1991年实施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甘肃 1991年实施 《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及长久站立、行走劳动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湖南 1992年实施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 

  常年从事攀高、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给予休假1-2天。其他工程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也应给予照顾。

    四川 1997年实施 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作业;低于5摄氏度的低温作业;未加温的冷水作业;野外、流动作业;和伴有强烈震动的作业等六类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其它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2天公假。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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