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企[2013]102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2013-2015年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金融办,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促进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3〕48号)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继续实施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对2013年-2015年中,在本市小微企业信贷工作突出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专项奖励。为切实做好奖励考核工作,我们制定了《上海市2013-2015年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3年10月22日
上海市2013-2015年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促进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3〕48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继续实施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对2013-2015年中,在本市小微企业信贷工作突出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注:法人机构仅针对该法人上海地区或上海分行,下同)实施专项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划分。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同口径个人经营性贷款。
如果国家主管部门调整小微企业或小微企业贷款划分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申请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资金的单位为经上海银监局年度考核小微企业信贷工作突出的本市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章奖励计算
第五条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以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单位,按年度统一计算。
第六条奖励计算标准:
奖励金额=年度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奖励系数×综合系数
单个银行可获得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
第七条各项指标按以下口径计算:
1.贷款余额增量的计算
年度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年末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年初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2.奖励系数为0.45%。
3.综合系数的确定
综合系数按照各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规模、贷款余额的占比和小微企业贷款户均余额等情况,由市相关部门综合评定确定。具体计算如下:
综合系数=(贷款余额得分×50%+贷款占比得分×30%+户均余额得分×20%)÷100
综合系数计算公式中的“贷款余额得分”、“贷款占比得分”、“户均余额得分”,是根据商业银行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比例、以及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户均余额,分别进行排位计算出的得分,每项指标得分最高为100分,最低为0分。
第四章奖励申请及考核
第八条上海银监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共同成立小微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本市小微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考核小组的要求,向市金融办(由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受理)提交奖励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年度向本市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情况概要;
2.奖励考核的相关数据;
3.奖励资金的使用计划。
第十条上海银监局对申请奖励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相关数据进行核查,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考核小组于考核年度次年一季度末前,根据上海银监局提供的有关依据,按照本奖励办法,对提出奖励申请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奖励考核,并确定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五章奖励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市金融办根据考核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奖励资金的申请,市财政局经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各获奖金融机构。
第六章奖励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人员的激励。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并使用奖励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暂停该单位3年内申请专项奖励资金的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上海银监局应加强对专项奖励资金的申报、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专项奖励实施的效果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将组织专项奖励实施效果绩效评价。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