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3年11月18日 16:13   来源:政府网站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3〕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57号),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合理的电煤运行和调节机制,保障我省电煤稳定供应,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

  (一)落实煤源,保障供应。省能源局要积极探索建立域外煤炭生产基地,支持我省企业开发省外煤炭资源,加强与内蒙古、黑龙江、山西等煤炭大省的合作,争取更多域外资源。省工业信息化厅要协调煤电企业充分挖掘我省煤炭资源潜力,科学合理调度省内煤炭资源,保障电煤和重点企业用煤。

  (二)建立铁路、公路电煤运输 “绿色通道 ”,降低运输成本,畅通运输渠道,保障运力相对稳定。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国家铁路局加大对电煤运输通道的投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煤运输通道建设。省工业信息化厅要协调铁路部门,保障电煤铁路运力。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快我省电煤公路通道建设,提高电煤供应保障水平。省公安厅要规范公路煤炭运输行为,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加强煤炭市场建设

  搞好煤炭应急储备建设。依托吉煤集团的煤炭应急基地,建立我省煤炭应急储备基地,实行淡储旺出,调节煤炭市场,保障我省主要电力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应急用煤,适时平抑电煤价格波动,稳定我省煤炭市场价格。省工业信息化厅负责煤炭储备基地的项目谋划工作。

  逐步建立我省煤炭交易市场,加强区域煤炭交易合作,为实施电煤市场化改革提供比较完善的市场载体。

  三、继续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当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国家启动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时,省物价局要做好我省煤电价格联动电价调整的测算、贯彻落实及监督实施工作,各电力企业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

  鼓励我省火电企业与煤炭企业加强合作,增强互保能力。支持省内火电企业参与域外煤矿的开发和经营,省能源局要牵头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帮助企业打通上下游通道。

  探索改进调度方式。省电力公司要在坚持优先调度节能环保高效机组的基础上,增加经济调度因素,促进企业改善管理、降低能耗、提高技术水平,为实行竞价上网探索经验,省能源局会同电监会做好监管工作。

  五、完善调控监管体系

  依法加强和改善市场调控监管,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继续做好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和应急管理。省物价局要落实省内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及时发布和报送煤炭市场价格信息,引导市场供求,提供决策依据;制定电煤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预案,在我省电煤价格出现非正常波动时,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研究提请省政府采取临时干预措施。

  规范电煤市场流通秩序。省工业信息化厅要加强全省煤炭市场监管,协调相关部门整顿煤炭市场秩序。省物价局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严肃查处乱涨价、乱收费以及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电煤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后,要将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及时报送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内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定期向省煤炭工业协会报送有关省内煤炭市场价格变化的信息,为国家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提供省内价格变化依据。省煤炭工业协会要定期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

  六、做好改革衔接的各项工作

  (一)电煤市场化改革是能源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57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确保改革和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贯彻国家要求,不得干预煤电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切实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为顺利完成改革和衔接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三)煤炭产运需企业要密切配合,努力做好电煤产运需衔接工作,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和衔接工作的平稳进行。衔接期间必须保证城市供暖企业的煤炭供应和正常生产。

  (四)煤电企业要抓紧开展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力争在国家规定时限内完成2013年度电煤合同的签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2日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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