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分级制度10月实施

2013年09月30日 06:57   来源:青海日报   

  为确保青海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运行,减轻参保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引导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就诊,使医保基金更加合理、安全、平稳运行,从10月1日起,我省将实施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这是记者从全省医改工作部署安排会议上获悉的。

  据了解,参保患者需要住(转)院时,应在统筹地区内遵循“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首诊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的程序。无乡镇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乡镇(社区)根据实际确定住院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可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须经相应的医疗机构认定且通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审批。参保职工和居民在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经医生确认无法诊治的疾病,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出具《青海省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审批表》,并经乡镇卫生院院长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签字、单位盖章后转往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在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审批表》,经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院长签字、单位盖章,经县(区、市)级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出具《审批表》后转往三级医疗卫生机构。

  离退休定居内地,省内异地居住的必须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特殊、急、危、重症参保患者,参保的异地就读大学生,参保的外地务工农民工,在出差、旅游、探亲途中突发急、危、重症的患者可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患者或其家属应在72小时告知当地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并在7个工作日内由凭医生开具的急诊(或病重、病危)通知书到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对于在省内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审批表》,并经本统筹地区医保经办部门审批后出省治疗。实行省外转诊患者个人需先承担符合规定医疗费用10%。转入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患者,对诊断明确,经治疗病情稳定,可在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和康复的,应转回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

  分级诊疗制度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批责任制。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负责辖区内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首诊治疗,明确转诊审批责任,转诊患者名单定期报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备案。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登记参保职工和居民转诊转院基本情况、转诊原因、转诊医生和审批人,对转出病人要逐一登记以备核查。二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在接收参保患者住院时,有责任要求患者首先出具《审批表》,之后办理住院手续。特殊、急、危、重症患者除外。能开展住院业务的乡镇一般卫生院转诊率不得超过60%;乡镇中心卫生院转诊率不得超过55%;二级医疗机构转诊率不得超过10%;三级医院省外转诊率不得超过5‰。凡是不履行义务,造成参保患者未享受医保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作者:李欣)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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