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教育厅要求揭阳全面核查教师上缴工资

2013年11月07日 16:45   来源:羊城晚报    陈强 杨桂荣

  “普宁450名公办教师带编出走”续闻  

  普宁公办教师带编到私立学校任教,原公办工资上缴当地教育局(详见本报9月23日报道)。此事经本报独家披露后,广东省教育厅9月25日派出调查组到普宁市进行核查,并于近日向本报披露核查的初步结果:当地民办学校聘用公办学校教师,是经普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但具体操作方面确实存在漏洞和不规范的地方,公办教师上缴工资做法不妥,省教育厅要求揭阳市教育局对收缴的教师工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政策允许教师合理流动

  广东省教育厅核查结果显示,普宁市政府先后于1997年、2007年出台有关文件,允许民办学校聘用公办学校教师,但需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保留其公办教师身份及编制。 省教育厅调查组认为,允许民办学校聘用公办学校教师,以支持当地民办教育发展,其总体思路符合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精神。

  省教育厅调查组援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指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鼓励公办学校选派教师到有需要的民办学校帮教扶教”。

  公办教师工资上缴不妥

  省教育厅核查发现,普宁当地有关文件规定,被民办学校聘用的公办教师工资福利由民办学校支付,原由普宁市财政发放的工资,由教师本人交镇街教育组,每年12月中旬由教育组统一上缴市教育局;公办教师缴纳社会保险由原所在学校代缴,本人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学校返还当季代缴社保费用。

  省教育厅指出,公办教师上缴工资做法不妥。“根据国家、省关于教师工资及其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单位不得截留财政拨付工资,同时不得挪作他用。普宁市要求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工资上缴市教育局以及将收缴的资金用于补充公用经费、聘请临时教师和教师培训的做法不符合上述规定。”

  省教育厅要求揭阳市教育局对普宁市教育局对收缴的教师工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违规使用教育经费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教育局应加强规范管理

  省教育厅调查组指出,普宁市教育局没有统筹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有关工作,而是由公办学校在编教师自行到民办学校应聘,市教育局事后审批,这样容易造成公办学校优秀教师流到民办学校,或者学校紧缺学科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影响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公办学校在编教师长期在民办学校任教,造成长期占编不在岗,也不符合我省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省教育厅要求普宁市教育局统筹考虑,以大力发展公办教育为基础,积极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在确保公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教学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规范管理。(记者 陈强 杨桂荣)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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