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了大病,许多人因病致贫,甚至放弃治疗。不过,从今年起,北京城乡居民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除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之外,还可再报销一次,且不设封顶线。这是记者从2日举办的一场发布会上获悉的。
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从今年起正式实施。北京市医改办主任韩晓芳表示,近年来,北京不断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数据显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从2008年的180元人民币提高到2012年的680元人民币,其中北京市城镇居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可报销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人民币,农村居民参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可报销的最高数额为18万元人民币。
韩晓芳表示,不可否认,仍有一部分城乡居民在得了重大疾病,发生了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以后,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甚至有些放弃治疗。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补充。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门还可根据大病保险再进行报销,以有效减轻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不会设立报销封顶线。
据介绍,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额费用,农村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高额费用,纳入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城乡居民发生起付金额以上、5万元人民币(含)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
谈到资金来源,韩晓芳称,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当年筹资标准5%的额度划拨;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区县统筹,由各区县新农合基金按照当年筹资标准5%的额度划拨。
她强调,大病保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她还表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市和区县医保中心负责经办;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由市卫生部门主管,各区县新农合管理部门负责经办。
她称,其中门头沟区、平谷区、密云县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由卫生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共保联办”,双方在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基础上确定具体协议条款,保障水平执行全市统一政策。
同时,北京市将探索并创造条件,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韩晓芳表示,今年,北京在建立大病保险制度的同时,还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水平,人均筹资额将达到1000元人民币,预计总筹资额在43.2亿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