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接受挑战法槌响
摆在深圳市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桌上的起诉书中,华为痛陈IDC的四大“罪状”。
首先是“歧视性定价”,与IDC对苹果、三星的授权合同相比,IDC发给华为的要约定价过高。其次是“附加不合理条件”,IDC要求华为将所拥有的全球所有的专利无偿许可给自己,相当于夺走华为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再次是“搭售行为”,IDC提出将其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打包许可给华为,收取天价的许可费。最后是“违反FRAND原则”,在双方谈判过程中,IDC突然在美国起诉华为,本质上是拒绝与华为进行交易,违反了IDC自己向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承诺的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
何谓“FRAND原则”?即标准必要专利拥有者不同于普通专利拥有者,专利人在申请之初就需要作出承诺,将把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地授予终端生产商。FRAND原则是为了防止标准必要专利拥有者滥用专利权,对专利实施选择性授权。而华为与IDC均为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的成员。
本案的审理难度显而易见。IDC作为一家美国公司,此案中送达、管辖权、证据的翻译以及法律适用都将颇费周折,所有涉外案件的难点在本案中均有体现。
本案合议庭另一位主审法官蒋筱熙回忆说,为了解专业背景,她自己曾寻找相关的书籍,但最终得到的资料寥寥数份,国内相关法律研究空缺可见一斑。即使在国际知识产权界,而关于FRAND原则也没有定论,关于标准必要准专利许可费率的诉讼更没有判决先例。
“我们愿意接受挑战。作为深圳的法院,创新性、国际性的司法实践课题无可避免。就个人来说,我们十分珍惜这个探讨国际前沿法学问题的机会。”本案主审法官之一、深圳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祝建军对记者说。
2011年12月,深圳市中院决定受理该案并组织了骨干力量组成合议庭,通过广东省高院向IDC公司送达传票。
此案仅证据交换等工作就持续数个月时间。据深圳市中院工作人员介绍,在开庭前两个公司提交了大量的相关证据,普通案件一般只有2个卷宗,但是华为与IDC案的卷宗多达100个,这些卷宗放在一起能垒成10余摞,每摞都有1米高,开庭的时候法官都推着推车前往。
除了吃透这海量的卷宗,主审法官们对案件的细节都仔细推敲。陈文全回忆说,华为与IDC有没有加入相关标准组织、是否作出FRAND承诺、双方谈判邮件往来的内容以及时间等细节都必须仔细调查核实。
2012年10月10日,该案正式在深圳市中院开审。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