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见义勇为奖励条例杜绝扶人被“讹”

2014年09月05日 09:5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冒韪 陈彦儒

  记者从4日召开的《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及《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简称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条例最大亮点就是在中国首次出台杜绝扶人被“讹”的条例细则。

  据了解,珠海此次公布的新条例和实施办法已于今年9月1日起颁布实施,与2003年的《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相比,新条例最大亮点就是专门强调了扶人被“讹”等事例的举证责任,按新条规第三十一条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主张见义勇为人员造成其人身损害或者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受益人主张的,由受益人承担不利后果。”

  新条例还规定了“诬陷法律责任”:“见义勇为受益人、侵权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受益人、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据了解,广东河源市东源县的吴伟青去年底在驾驶摩托车的时候,路遇拄拐同向行走的老人周火仟,有目击者称周火仟突然摔倒,在其前方的吴伟青回身搀扶时,周指认就是吴驾驶摩托车撞伤自己,事后吴伟青跳塘自杀以证清白。

  珠海市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李艳明告诉记者,针对近年来社会上屡次出现类似的案例,珠海市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率先全国将这种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杜绝扶人被“讹”现象发生的细则纳入新条例。

  李艳明说:“尽管珠海从来没有发生过扶人被‘讹’事件,但是我们将细则纳入新条例,未来在发生扶人被‘讹’事件时,警方就有法可依,可以通过调查取证,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的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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