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地方经济首页 > 即时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海口市蓝线规划公示 建设活动不得触碰蓝线

2014年10月17日 09:54   来源:海南日报   单憬岗

  《海口市蓝线规划》公示保护六大类水系——

  城市建设,守住底线勿碰“蓝线”

  

本报记者单憬岗 

  日常生活中、城市建设中,有各种看不见的“线”在约束着市民、企业和政府部门的行为。记者今天从海口市水务局获悉,日前海口市编制的《海口市蓝线规划》(2010-2020年)正在进行公示,这一规划就给社会各界划定了一条看不见的“蓝线”,提醒人们在城市建设、生产活动中注意不去触碰这条蓝线,共同保护好海口的水环境。

  据介绍,本次规划是海口市域范围面积2304平方公里区域内的主要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蓝线划定。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及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湖泊湿地萎缩亟待保护

  每逢大暴雨,海口椰海大道一些路段就会被淹,如果不抽水排涝,那么十天半月都无法通行。据调查,这是人为占用排水通道和湿地造成的。

  据了解,海口市现状河流水系人为侵占严重,局部地区水污染问题突出,湖泊湿地萎缩,滨水景观生态功能丧失,不能满足人们对可靠的水安全、充足的水资源、优美的水环境、良好的水生态、宜人的水景观、特色的水文化和高效的水管理的需求。

  蓝线的划定,不仅可以从空间上保护河流、水库、湖泊、湿地等地表水体和水源工程,预留河道整治、截污工程、绿化、生态景观建设等所需用地,而且可以通过对蓝线的管理,约束和规范蓝线范围内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有效防止城市水系功能退化。

  根据国家水利部有关文件,2012年6月,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水务局组织编制《海口市蓝线规划》。2013年7月,市政府成立海口市蓝线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

  六大类水系都有保护范围

  蓝线划定对象分为河道、水库、湖泊、湿地、输水渠道及原水管道6大类,涉及南渡江干流及支流水系、长流组团水系、中心城区组团水系、江东组团水系和东寨港水系的主要河流。其中主城区(中心城区组团、长流组团、江东组团)的河流原则上都要划定蓝线,其它乡镇河流只对干流进行蓝线划定。

  蓝线原则上按以下标准划定:有堤防的河道蓝线为自堤防背水坡坡脚线外延不小于5~50米,无堤防的河道蓝线为自河道上口线外延5~50米,中型水库蓝线控制区域为设计洪水线外延100米,小型水库外延50~80米,湖泊蓝线为现状岸线外延5~20米,输水渠道蓝线按外坡脚线(或渠顶外肩线)之外5米控制,原水管线蓝线按其管道边缘线外移5米。

  《规划》最终划定蓝线总面积约267平方公里(含临水控制线内面积198平方公里),占市域总面积的11.6%。其中河道蓝线总面积116平方公里,水库蓝线面积74平方公里,湖泊湿地蓝线面积76平方公里,输水干渠和原水管道蓝线面积1平方公里。共涉及河流43条,水库129座,湖泊湿地8宗,输水管道及原水管道共5条。

  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规划》对在蓝线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类活动提出要求,明确禁止的具体事项。对因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确需占用水域的,必须提出具体规定和应采取的补救措施。建立蓝线管制信息系统,及时保存、更新蓝线数据成果,应用于日常城市用地规划许可业务和管理工作中,实现城市蓝线保护与控制的规范化、信息化和标准化管理。同时建议尽快制定《海口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结合近远期考虑对蓝线范围内建筑物进行拆除与改造;各层次规划应保留、预留蓝线空间;健全蓝线管制信息系统等。

  《规划》提出,海口市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杨默)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