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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开征求民意 小区物业服务不达标收费要降级

2014年10月29日 10:53   来源:当代生活报   

南宁制定小区物业收费新规,现公开征求意见

  物业收费不能“为所欲为”

  业主缴费不能“推三阻四”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王春楠

  近几年,小区业主和物业的纠纷屡见报端。有的业主认为,物业公司重收费、轻服务;物业公司却大倒苦水,称挣钱少、老受气。

  就此,南宁市物价局、住房局制定《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为物业服务收费制定统一的“南宁标准”

  焦点问题一:停车费

  停车费和车位租金“分家”

  目前,在南宁市不少小区,汽车停放服务费是综合收费,概念比较模糊,对不同权属的车位、车库怎样收取汽车停放费,没有明确。《实施细则》明确了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的内涵,针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同专有属性的车位收费进行了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提出,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包括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车库)、人防车位停放车辆的车主收取的费用。业主在这些地方停车,应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

  车位租赁费是指,产权单位将室内车位(车库)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车位租赁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管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应优先考虑给予小区业主办理车位租赁费月票和车辆停放费月票。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后,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车位(车库)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代收车位租赁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向承租人收取车位(车库)租赁费后,不得再另行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外来车辆1小时内免费停

  外来车辆在小区内临时停车,该不该收费?如何收费?《实施细则》对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特种车辆等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南宁市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称,其他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地临时停放1小时内,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焦点问题二:物业费

  由政府指导或市场调节

  《实施细则》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电梯维护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制作工本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确定,并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南宁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前3年的物业服务成本监审情况、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除停车收费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协商确定。

  服务等级决定收费高低

  按照《实施细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费采取按等级定价的管理方式,等级越高收费标准也越高;反之,物业服务不好,收取的物业费也将降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须3年评定一次,达不到等级服务标准而又整改不达标,可作降级处理。

  此外,对于一些获得荣誉的物业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荣获国家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其物业服务收费可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并经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按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上浮10%;荣获自治区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上浮8%;荣获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上浮5%。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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