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2014年12月中山东61万人次获大病医疗补偿

2015年01月08日 10:40   来源:济南时报   

  7日,山东省人社厅发布《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据悉,2014年,山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合,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同步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截至2014年12月中旬,累计对61万人次大病医疗费用给予了补偿,目前补偿工作正在加紧进行。

  据了解,从2015年起,居民医保取消按病种补偿政策,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据悉,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筹,全省执行统一政策,由省里统一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和协议统一结算。参保居民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即时结算,所需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及时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尚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的,由参保居民到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审核报销。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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