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立医院用电划归居民生活用电 为公立医院减负

2015年01月28日 14:32   来源:三秦都市报   

  “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等执行的都是居民用电标准,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将重要性、公益性不亚于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的公立医院与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分别而论,按商业用电收取,显然不合理。”

  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在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还承担着重大的公益和社会责任。我省自2010年启动公立医院改革以来,各公立医院的收支相继交管给地方财政,随着药品零差率销售、辅助检查费用降低15-20%等改革措施和大量便民惠民措施的落实,大部分公立医院出现了收不抵支的困难。在政府补助不足或不到位情况下,公立医院举步维艰。而目前,陕西将各级各类公立医院用电均划归到“一般工商业用电”,更加剧了公立医院的窘况。

  为给公立医院发展“解套”,人大代表刘永侠建议,将公立医院用电改为居民生活用电。“临近的四川、湖北都已经将公立医院用电划归到了公益范围,我们也应该学习。”她列举了身边的实际案例:“工商业用电一度比居民用电高出一倍,身边的公立医院,光中央空调一天就是好几万度的用电量。我们城固县医院基本处于亏损状态。”

  为什么公立医院就应该享受这项“待遇”?刘永侠列举了5大理由。

  公立医院用电属公益性用电1

  新医改之前的医院是“以药养医”的半盈利性医疗机构;新医改之后的公立医院已经转变成完全公益性的公共服务机构,它是依靠政府补贴才能赖以生存的“亏损性”社会福利机构。公立医院的这种公益性质决定了其用电也属于公益性用电。

  公立医院不同于其他公共服务机构2

  公立医院不同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用电时间段而言,机关事业单位主要是8小时工作时段内用电,而公立医院无论白天还是晚上,双休日还是节假日,一年365天、一天24小时很多用电设施都必须处于运行状态。用电时间段长,设备用电频次高,总用电量要比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多很多。从用途看,机关事业单位等主要是照明、办公用电,而综合性医院主要以医疗救治用电为主,如抢救、手术、治疗、检查等为主。

  公立医院空调调温属于免费服务项目3

  由于陕西地理特征,一年约有一段时间需用到空调降温或者取暖,因为患者普遍抵抗力较差,一旦环境温度变化,就容易引起病情变化,这都要求疾病治疗和康复过程中医院要提供相对恒定、舒适的温度环境。与此同时,医院各类等级评审及考核都对病房的温湿度有明确要求,使得医院空调用电量剧增。

  另外,自新医改以来,公立医院各种惠民、利民举措相继推行,取消调温、取暖费就是其中之一。2012年2月15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取消取暖费和空调降温费”,使医院因病房使用空调产生的大量电费无法收回成本。刘永侠认为,在病房不得不用、医院无法收费,政府也没有相应电费补贴的情况下,医院电价却按远远高于居民用电价格的“一般工商业用电”标准收取,这显然是有失公平。

  公立医院用电标准应纳入新医改范畴

  随着新医改的深入推进,药品零差率销售、大量降费、免费、各种惠民、利民措施相继推行,群众就医负担减轻了,但很多公立医院却因此陷入了收不抵支的困境,政府虽然对公立医院进行了补助,但各地补助政策及执行力度不同,且大多地方财政补助主要集中在对离退休人员的补助上,杯水车薪不足以弥补推进改革带来的“亏空”。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用电本应同属改革内容,却没有跟上改革步伐,依然按照医改之前的一般工商业用电标准执行。

  相关政策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参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将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三个类别。其附件《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中未明确提及应把公立医院归为哪一类,在“居民生活用电”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了包括城乡居民住宅用电、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而我省在执行过程中,将重要性、公益性不亚于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的公立医院与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分别而论,按商业用电收取,显然是不合理的。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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