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车主违章罚单未盖公章 告交警队要求退还50元罚款

2016年05月10日 18:01   来源:大河网   颜景献 文图

  交警开具的“罚单”没有公章

  “之所以打这场公益官司,就是认为这种案例有典型意义,想唤醒更多的私家车主明白自己的权益,懂得该通过什么样的法律途径来维权……”5月9日上午,在许昌务工的韩先生收到宁陵县法院的一纸判决书,虽然赢了官司,他却还是高兴不起来。

  记者 颜景献/文图

  【遭遇】 我违了法,可你不能连“招呼”都不打

  2015年12月,在许昌务工的韩先生上网查验自己的捷达车交通安全信息时发现,在商丘睢县有一条交通违章信息。当月上旬,一头雾水的他专程赶到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违章情况。结果,在该大队违法处理室的自助查询机上,也没有查到相关信息。

  “你们咋不在第一时间用短信或信件通知一声啊?”面对质问,该大队交通违章处理窗口的工作人员说,“违章人员那么多,我们没有义务通知你。想要办理短信通知,到邮政服务窗口去办。”

  在旁边的邮政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说,办理交通违章短信提醒业务可以,但必须按月收费,他们只提供有偿服务。

  无奈的韩先生只好接受处理。睢县交警大队当即打印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在2015年10月20日11时,韩先生的车在行驶至该县凤城大道与湖西路交叉口,“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也就是说车辆压住同方向车道中间的白线了。决定处罚50元、扣2分。而交警大队向韩先生出具的处罚决定书上,既没有加盖公章,也没有执法民警签名或盖章。

  【维权】 咨询律师,求证执法规范问题

  接受处罚后,韩先生并不服气。“为应对大量出现的交通违法,电子眼、监控、数码相机、流动测速车等作为技术手段大量使用,这种非现场处罚也越来越多。但从行政审判合法性的角度来看,这种执法模式在法律依据、运行机制、执法程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呢?”

  带着疑问,韩先生找到当地一名律师咨询。这位律师告诉他,“处罚决定不及时送达,是对被处罚人合法权益的漠视”。

  为了讨个公道,今年3月7日,按照行政案件异地审理规定,韩先生将睢县交警大队起诉到了宁陵县人民法院。

  韩先生认为,被告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直接向他开具处罚决定书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剥夺了他的陈述申辩权,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撤销处罚决定,赔礼道歉,消除违规扣除原告驾驶证的分数,并退还50元罚款,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庭审】执法程序成争议焦点

  3月30日上午,宁陵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被告双方争议最多、最激烈的就是本案中涉及的交警部门的执法程序问题。

  韩先生认为,被告在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通过信件等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送达方式告知当事人。被告代理律师认为,他们已经将韩先生的车辆违章的事实及时录入了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可以随时公开查询。

  韩先生认为,被告以互联网查询、电子触摸屏查询等公示方式进行告知,是等于事中、事后告知,而非事前告知,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而针对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公章,也没有执法交警签名(盖章)问题。被告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辩称,是由于工作繁忙忘记了,认为此举只是程序上存在瑕疵,并不影响对当事人的处罚。

  【判决】退还罚款

  5月5日,宁陵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宁陵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对韩先生作出处罚时,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既没有交通警察签字,也没有加盖单位公章,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退还原告已交纳的50元罚款。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迷茫】“我赢了吗”

  韩先生5月9日上午收到法院判决书后表情迷茫。

  “官司打下来,不算误工损失,仅燃油费、过路费就花了近2000元。”韩先生说,按照他对《行政处罚法》的理解,因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但结果还是自己耗费精力和时间,落个“赔本赚吆喝”。

  “这次我是以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剥夺了我的陈述申辩权为由起诉的,但结果是以被告没在处罚决定书上盖章和签字为由,判决被告程序违法的。”韩先生心事重重地说,“我现在还有点想不通,这场公益官司,我算打赢了吗?”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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