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坐飞机、限制住星级酒店、限制买房、限制旅游、限制子女读收费私立学校,省高院对“老赖”亮剑,实施最严厉打击,对恶意赖账不还者,除上述限制外,还将对其判刑。9月11日上午,省高院向媒体通报了几起案例,5“老赖”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分别判处8个月至1年半不等的刑罚,对心存侥幸的“老赖”们起到极大震慑作用。
案例一
许战盈拒执案
新密市石化供销公司诉许战盈债务纠纷案,新密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许战盈偿还原告新密市石化供销公司借款本息共155600元。1999年5月20日付50000元,1999年9月20日付50000元,余款55600元于2000年4月20日前付清。
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2年9月,许战盈和其子分别获得拆迁赔偿款169974元。但许战盈夫妻躲避至平顶山一村庄,导致此案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许战盈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到案后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遂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案例二
车书花拒执案
葛同启等4人申请执行车书花所有权纠纷案,濮阳县法院作出判决:沪B97899/沪FF936牵引车归原告葛同启等4人所有。被告车书花将沪B97899/沪FF936牵引车返还原告葛同启等4人。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明确表示对判决有意见,不履行。
2012年9月,濮阳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车书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半。
案例三
张新功拒执案
申请人董庆兴与被执行人张新功民间借贷纠纷案,新野县法院2011年作出民事调解书:张新功应于2012年1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2万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准备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张新功在诉讼期间被扣押的砖厂砖机一套及东方红拖拉机一台。但张拒说出拖拉机具体的存放地点。并在法院对其砖机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法院允许私自对扣押物品变卖,造成该案件现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张新功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半。
案例四
张庆伟拒执案
2006年3月,袁延丁驾驶张庆伟所有的大货车,为伊川电力集团公司运货物,行驶过程中,因绕行同向停放车辆,将当时年仅4岁的韩某轧成左踝及足挫灭伤,构成八级伤残。法院判决被告张庆伟赔偿韩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34856元。
因张庆伟和袁延丁拒不履行法定义务,2008年3月11日,法院将肇事车辆以8万元的价格抵给了申请执行人。后经执行法院对张庆伟住所依法实施搜查,搜查到张庆伟有多张银行卡。
2013年7月25日,法院以被告张庆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记者韩景玮通讯员姚世宏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