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单位逾期不缴公积金或被强制执行

2013年08月06日 09:41   来源:南方日报   

  今后,如果单位逾期未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又或者过期不缴纳违规罚款,今后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记者昨日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正式出台实施。

  按照《规定》,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是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逾期未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期限和中心在办理行政强制执行时的的相关行政职权、处置方式。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备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实施,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在强制执行决定前,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先就单位缴纳罚款或为职工履行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的期限,以及单位需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或到住房公积金指定网点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罚款和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金额进行催告。

  单位在催告期内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未在催告期内缴纳罚款或者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其陈述和申辩的理由、证据不成立的,在催告期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规定》还敲定了一系列时间表:强制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通知中心提供罚没通道信息或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的,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上述信息,并将已强制执行的补缴款项划入中心归集账户的,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

  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金额少于补缴金额的,公积金中心应该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职工。

  值得一提的是,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滥用职权、改变行政强制条件和方式、违反法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受罚才申请强制执行

  ■部门说法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透露,去年以来公积金中心就接到了不少职工的投诉和举报,反映单位未按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为督促单位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从去年初开始公积金中心就加大了查处力度,要求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开户缴存手续。

  该负责人表示,需要进行公积金开户追缴的多数是历史遗留问题,现在没开户缴存的多数是位于广州郊区的集体企业或者是民营企业。目前,主要分为两方面在进行开户追缴工作:一方面是职工投诉举报的,查实后要求开设账户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一方面是近两年广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在进行系统梳理,清理出一部分未开户企业名单。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发现企业未开设账户或未按规定缴存公积金后,会先发出行政责任通知书,要求企业进行开户,拒不开户的再出处罚通知书,处罚中还要询问企业是否需要进行听证。一般处罚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罚后仍拒不履行的,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多数企业会在接到通知后进行开户,真正要到法院强制执行程度的案件很少。”(记者/郑佳欣 实习生/张意珠)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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