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日前出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分级、部门分工、信息报送等进行规范,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和消除、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及危害。
《预案》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预案》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环保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环保部门报告。对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淄博市环保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省环保厅。
《预案》强调,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出现单位和个人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或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将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