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原“太子奶”董事长李途纯案来龙去脉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揭秘原“太子奶”董事长李途纯案来龙去脉

2012年02月27日 15:38   来源:羊城晚报   
    广场上的“讨债指引”

    细雨中的太子奶集团依然气势恢宏

    二月下旬,一位湖南民营企业家的命运备受关注———原太子奶董事长李途纯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8个月后,被宣布无罪。

    “这是一个做出来的案子。”李途纯辩护律师翟玉华接受羊城晚报记者专访时语出惊人。“这个案子肯定存在公权侵犯私权的问题。李途纯被无罪释放是一个信号,我更认为这是对私权保护的一个契机。这个结局不是侥幸,是开始。”翟玉华说。

    李途纯案究竟有着怎样的来龙去脉,是否真有“黑幕”笼罩?此案折射出怎样的矛盾和困惑、又能带来何种启示?本报记者实地展开了调查。

    “有人怀疑李途纯无罪获释是各种利益相互妥协的结果。我可以负责地说:绝对不是!”二月的长沙乍暖还寒,绵绵细雨笼罩着三湘大地。李途纯的辩护律师翟玉华接受羊城晚报记者专访时开门见山,直奔主题。

    今年1月20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对李途纯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翟玉华记得很清楚,李途纯当天在现场听到这个决定的时候,万分激动,悲喜交加。彼时龙年春节就在眼前。在经历了18个月的焦灼后,李途纯一家人过上一个团圆年。

    这的确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决定”。

    设“局”

    “不是因为李途纯或其家人、或其高管犯罪,而是为了让太子奶公司破产,才有了这个刑事案件。”

    “这是一个做出来的案子”,“不是因为李途纯或其家人、或其高管犯罪,而是为了让太子奶公司破产,所以才有了这个刑事案件。”翟玉华这样解释。

    翟玉华透露,上述观点已被相关部门写进了调查报告:因为要使太子奶集团破产,所以决定抓李途纯。“有人以为只要把人关进去,之后总会查出个罪名,但真就没查出问题。”李途纯身陷囹圄的同时,尽管是否成罪尚无定论,他的“太子奶”却迅速滑向破产的深渊。

    2008年8月以后,因输掉了和英联、高盛、摩根三大外国投行的对赌协议,太子奶集团出现严重财务危机,李途纯向当地政府求救。为拯救太子奶,当地政府专门成立了全资国有公司———高科奶业,作为经营公司对太子奶进行全面租赁。

    时任株洲市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天元区区委常委的文迪波,作为高科奶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在李途纯向政府发出求救信号时,开始与太子奶产生联系。

    地方政府对大型民企“深度介入”的行为并不多见。高科奶业在太子奶危局中扮演的角色更是“忠奸难辨”。

    翻看2008年底、2009年初两家公司的相关《会谈纪要》和《租赁协议》,太子奶将核心资产租赁给高科奶业,债务自担;高科奶业向太子奶提供约1亿元流动资金,恢复正常生产,旨在对太子奶“保护性经营”,租赁期限一年。

    翟玉华介绍,这份协议“并不对等”———高科奶业支付给太子奶的租金通过经营利润体现,同时扣除管理费(含董事长奖励专项资金)以及流动资金占用费(月息0.55%)。太子奶原与国外投行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太子奶61.6%的股权仍由李途纯、李帅(李途纯之子)持有,但二人全部股权质押给高科奶业,股东会表决权和董事会任命权也交由高科奶业。“高科奶业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李途纯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翟玉华说。

    翟玉华称,一些媒体此前报道高科奶业对太子奶的“托管”并不正确。“双方签订的是‘租赁协议’而不是‘托管协议’。”一词之差,玄机顿生。“托管是指代替李途纯管理太子奶,但他们的真实目的是取代李途纯。所以签的是租赁协议”。

    高科奶业接管太子奶不到半年,李途纯发现产销大幅萎缩,与此同时,业绩下滑导致太子奶债务进一步加重,引起经销商和债权人不满。2010年7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太子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翟玉华称,这期间,高科奶业“全资国有”身份发生巨变。经过扩股,高科奶业引入逾六成民间资本,并且从“保护经营者”的角色变为太子奶破产的主要推动力量。

    2011年7月底,文迪波被媒体曝光“签下千万广告款、涉嫌利益输送”,随即被“双规”调查。这被外界认为是李途纯案峰回路转的关键。

    翟玉华认为,从签订《租赁协议》,到高科奶业扩股,到太子奶破产,文迪波就是太子奶危局的幕后推手。

    翟玉华认为:“这个案子就是一个局。”

    脱“罪”

    “(不予起诉)是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后,做出的批复,由株洲天元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深陷企业和个人双重“危局”的李途纯,是如何挣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嫌疑的?

    2010年7月27日,当地官方通报称,李途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捕。株洲警方解读称,李在明知企业不属金融机构,无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以“货款准备金”和“代经销商缴纳货款保证金”的方式,由内部职工、经销商扩展到社会公众,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属于变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株洲警方称,截至2008年12月,湖南太子奶集团在全国范围内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3亿余元,其中绝大部分没有兑付。该款不仅包括“货款准备金”向经销商集资约5600万元,还包括向“高利贷”借款约6000万元,其余还有向员工集资数百万元。

    翟玉华认为,使李途纯脱罪的真正原因是其吸收准备金和借贷的对象是特定人群,而非社会公众。“在吸收准备金的过程中,李途纯和太子奶从来没向经销商、员工以外的人收过钱。如果收过哪怕是一笔,事情就说不清了。”

    据翟玉华介绍,受金融危机和“三聚氰胺”事件的影响,太子奶出现融资困难,为了扩大再生产,2008年2月,太子奶出台了货款准备金制度,承诺经销商提货时提交相应的准备金,可以给予较高比例的优惠。一些经销商和员工,认为有利可图或为了完成销售任务,借了亲戚朋友的钱,挂在自己名下,这成为李途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指证。

    翟玉华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必须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本案中李途纯和太子奶的行为不符合定罪要件;向4个民事主体的借款也是双方自愿发生,对双方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是典型的民间借贷。

    翟玉华透露,李途纯案发生后,中国法律咨询中心的权威专家也就此出具了《法律咨询意见书》,认为“太子奶”和李途纯的行为“属于单位筹集资金和民间借贷的性质,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使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偿还或者归还,也属于民事纠纷”。

    尽管如此,从业20多年的翟玉华仍感到李途纯案是他遇到的最棘手、最复杂、交锋最激烈的案件。“结论是光明的,过程不堪回首。”翟玉华说,李途纯罪名不成立这个结论来之不易,实际上是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结论。“是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后,做出的批复,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责任编辑:韩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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