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先生以政协提案及大会发言的形式,就“大力发展民间金融业 有效缓解民企融资难”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及广大民企群体的诞生、成长、发展和崛起,为我国改革开放进程带来了巨大影响,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多年来广大民营经济在国家资源配置中的弱势地位不断延续,不少民企被正规信贷拒之门外,融资难成为阻碍民企发展的主要障碍。为此,建议加快民间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尽快完善并出台《放贷人条例》,放宽政策限制,简化准入门槛,加快民间小型金融机构的审批,促进民间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有效疏导,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安全。
民营经济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刘汉元常委谈到,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先后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巨大变化,民营经济及广大民企群体的诞生、成长、发展和崛起,为我国改革开放进程带来了巨大影响,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据全国工商联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9月,全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已超过900万家,注册资金总额近25万亿。民营经济占我国GDP比重已超过70%,在部分沿海发达地区甚至达到80%。我国经济增量的70-80%来自民营经济。2000年以来,我国民营经济税收连年保持40%以上的高增长,民营企业纳税占我国税收总额近60%,个别地方超过90%;民营企业还创造了我国90%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不仅吸纳1亿多农民工,也成为上百万大学生就业的主要渠道,民营企业已成为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生力军。数据显示,2011年前10个月,我国共完成城镇新增就业人口1082万人,其中民营企业提供新增就业岗位近900万个。三十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用仅占不到社会资源三分之一的比重,创造了我国GDP三分之二的增长,可以说用较少的社会资源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融资难成为阻碍民企发展的主要障碍
他分析指出,尽管民营经济创造了我国70%的GDP和70-80%的年度经济增量,但在各项资源的配置上,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尤其融资难问题,使得民企长期以来无法获得稳定、持续、长久的金融支持。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中期,银行信贷计划几乎没有民营经济的盘子。虽然90年代中、后期民营经济也开始作为信贷的主体参与其中,但信贷规模和比例一直较小。2000年之后,融资难依然是困扰民企发展的最大难题。近年来,根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数据显示, 62.3%的中、小型企业银行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而大型企业的这一比例仅为27.2%;有13.6%的大型企业银行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而小型企业的这一比例仅为2.5%。即便如此,大部分民企还是因规模、盈利能力等被银行拒之门外。同时,全国工商联调查数据指出,规模以下企业的90%、小微企业的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
正因如此,过去三年间,近70%的中型、小型企业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甚至通过高利贷等方式进行融资。浙江等中小企业集中的省份,依靠民间借贷进行融资的中小企业达到80%,温州市几乎全民参与民间借贷,央行温州支行2011年7月公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市89%的家庭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规模高达1100亿元。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存在政府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明、风险不可控等诸多问题,资金从家庭个人通过层层借贷,逐步汇集贷出,这种最初拥有者实际上无法掌控资金去向、资金安全的借贷模式,严重威胁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虽然去年国家出台了系列扶持民营企业尤其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配套政策,但从实际情况看,银行信贷资金流向并没有太多改变。数据显示,近三年来中小企业占银行信贷总额的比例不到15%,民营企业生存空间因融资难而变得更加狭窄,在国家资源配置中的弱势地位不断延续,与其经济贡献不成比例、不相匹配。
为此,刘汉元常委建议:
1、加快民间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
2010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允许民间资本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随后,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规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具体工作,由央行、国家发改委等8部门负责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范畴。但从实际情况看,民间资金的流动仍然面临着种种政策限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快民间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力度,通过金融改革推动民间金融由无序走向规范,从地下走向阳光。同时加快民间小型金融机构的审批,大力发展民营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同时针对目前已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建立合理的退出和转型机制来进行引导,不断扩展抵押品、质押品等形式来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难的问题,加快建立健康、合理、多层次的金融体系。
2、尽快完善并出台《放贷人条例》
相对已存在多年的民间借贷现象,尤其国外在此领域健全的法律保障,我国相关立法和法制建设还较为落后。如美国为了规范民间金融秩序,早在1934年就颁布了《联邦信用社法》,并成立了专门的信用社全国管理局,此外还有日本的《赁金法》、中国香港地区的《放贷人条例》、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等。央行虽然早在2008年就着手起草了《放贷人条例》,试图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规范民间借贷,将所谓的“地下钱庄”阳光化,但历经前后4次修改,《放贷人条例》依然未能通过,民间借贷依旧无序运转,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并出台《放贷人条例》,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使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以确认。相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个体放贷人更具灵活性,效率非常高,能最大限度满足各种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3、降低民营信贷机构成立门槛
目前申办、成立民营信贷机构的手续较为繁琐,必须先到县级金融办审批,然后逐级申请直到取得省级金融办核发“融资性机构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加上其他一些限制性条款,这对一些民间借贷人和借贷机构来说周期太长、限制过多、门槛较高。比如,虽然国家七部委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但在广东、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则以地方性规定强制要求最低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上海更是规定设立分支机构者最低注册资本应达3亿元,广西则要求名称中含“广西”的担保公司最低达到1亿元,其他为3000万元,山东省也规定最低为2000万元。其目的虽然在于规范担保公司的管理、降低风险,但对于绝大多数的中小型担保公司来讲,则有相当的操作难度。为此,建议减少对民营信贷机构设立和发展过程中的种种限制,简化进入程序,降低成立门槛,降低准入标准,从而鼓励更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机构,促进民间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有效缓解民企融资难。 (中国经济网记者 段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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