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批捕。 本报记者 姬生辉 摄
李某所欠工资的账单。本报记者 姬生辉 摄
拖欠16名工人工资不还,还更换手机号码、四处躲藏。近日,济宁一公司老板李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检察院批捕。
27日,济宁任城警方向记者介绍,2010年12月,李某在任城区开了一家机械制造公司,并招收了大量工人。次年5月,因经营不善,公司基本停产,工人纷纷辞职。2011年6月底,最后坚守在公司内的工人也离开了。
李某共拖欠16名工人工资71400元。去年4月底,工人们联名向任城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两个月后,监察大队依法传唤李某,并责令其尽快返还工人工资。
李某表示将尽快筹钱,但之后,他突然更换了手机号码,人也完全没了踪影。
今年1月初,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此事移交给任城区公安分局。公安部门立即立案调查,今年2月将其列为网上逃犯,进行网上追逃。
“2月21日,我们从河北省霸州市公安部门获悉,李某被成功抓获。”任城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张敦峰说,他们立即赶往霸州将李某押解到济宁,并依法将其刑拘。3月初李某被正式批捕。
民警介绍,李某对自己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供认不讳。李某说,因为向他要钱的人太多,为了躲避要账的人,他更换了手机号码。在警方提供的一份盖有李某个人印章的工资情况说明中,共记录了16名工人的工资数额。其中,数额最大的为24000元,其他的多在1000元—7000元之间。
目前,李某家属承诺将尽快返还工人工资。警方介绍,李某是去年刑法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济宁首名因涉嫌此罪而被批捕的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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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 入罪经过
传统观点认为,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本质上是民事行为,没必要上升为刑事犯罪,为此,恶意欠薪是否应入罪,如何界定,成为各界热议的话题。去年5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正式列入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恶意欠薪的罪名被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耿敏)